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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以下行为涉嫌违法!广西已有多人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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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商家哄抬物价、牟取暴利,造谣传谣、引发恐慌,这些行为涉嫌违法,广西已有多人被拘。此外,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厉打击突发疫情灾害期间的20类30个罪名的犯罪行为,同样适用于本次疫情。

广西柳州高速路口,等候检测体温入城的车辆。莫小华 摄


广西多人因散布疫情谣言被拘


“某某市已万人被感染”“某县数十人死亡”……这类出现在微信群、朋友圈的谣言涉嫌违法,此次疫情中,广西已多人因此被拘。


此外,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南丹网民造谣“死亡数十万”被拘10日


1月26日,南丹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网民在微信群及朋友圈发布疫情消息“所有得病的都拿去箱子里去医院注射,消灭感染源”;“紧急紧急。未雨绸缪!所有感染者即将进行屠城计划!目前死亡人数十万,无法控制,医生医务人员大都被感染,准备建造的医院没有着落!”。


经核实,该信息发布者系南丹籍龙某某,为博取网友关注捏造的谣言。因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丹县公安局依法对龙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网民“祝融水县人民肺炎感染全部死光”被拘15日


近日,柳州市公安局接到多名网民举报称,有网民在QQ群发消息称:“新的一年2020年祝福融水人民肺炎感染全部死光”,该信息引起广大网民极大愤慨。

 

柳州网警接报后立即开展核实处置工作。经查,发布以上不当言论的网民为王某万(男,42岁,融水人),王某万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该信息是其本人酒后头脑发热所发出。鉴于王某万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融水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据不完全统计,疫情期间,广西各地警方处理数十起相关疫情网络谣言,十多人被处理。


非法经营罪

 

坐地起价,口罩翻十倍价格卖?发疫情财该当何罪?


1月23日,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广西)有限公司南宁东葛店推出的“流感套装”,因涉嫌捆绑销售并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被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


1月25日,钦州浦北县小江镇光明路与民兴路交叉路口旁某药店,因将原价0.7元口罩卖到2元,被群众群众举报趁疫情哄抬物价,浦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进行调查。


在疫情期间,广西市场监管局要求各相关经营者及单位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价外加价、捆绑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对于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广西将进行依法查处,查实存在的,依法最高处5倍违法所得或100万元~500万元人民币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据悉,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1月27日至29日,柳州市柳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连续三天查处3起占道摆卖高价口罩案件,依法暂扣来路不明口罩6000多个。这批口罩商贩均未能提供进货渠道证据,涉嫌来路不明产品。并且售价高出正常的几倍或十倍,目前该案正在进行处置。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柳州市柳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查获大量来历不明口罩。韦德盛 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疫情期间,发现自己购买的品牌口罩是假的,生产销售者犯法吗?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若明知自己已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是疑似病人,拒绝隔离、逃离医院,甚至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的人打喷嚏传播病毒,致使其他人感染,是犯罪吗?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无锡发布官方微博,1月24日,江苏省卫健委发布无锡市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经调查,云林街道追踪到黄某、丁某携2名儿童于1月22日从武汉来锡投奔黄某妹妹一家,该户共9人需接受医学观察,进行居家隔离,但9人拒不配合。期间,黄某在楼梯口抽烟,并有咳嗽乱吐痰情况,丁某未佩戴口罩出门,2名儿童未戴口罩下楼玩耍。经辖区派出所和社区反复解释,该户9人仍不配合。目前,公安部门已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果断措施,对武汉来锡黄某一家强制执行定点隔离,进行医学观察。如因该户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司法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有一些人员在未被确诊感染的情况下,隐瞒到过武汉等疫区,或有意回避去过疫区的敏感时期,结果导致他人被传染等严重后果,这在法律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月21日,武汉火车站进站大厅,红外体温检测仪检测进出旅客体温。中新社记者 张畅 摄


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中南大学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周宇君解释说:隐瞒者虽未明确诊断患有突发的传染病,或者被诊断为疑似突发传染病,但国家及各级政府要求报告到过疫区的情况,目的在于防范突发传染病的传播。疫区接触史,在传染病防治上,本身即属于重要的流行病学证据。

隐瞒者如果被证明导致接触者被传染,甚至导致多人被传染,符合该条的情形,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公务罪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劝返、劝解等工作不服,甚至暴力违抗?也是犯法!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1月27日,湖南省宁乡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一名湖北返回宁乡的男子,不服从工作人员劝解,多次辱骂工作人员,甚至驾车闯入派出所,持刀追砍民警,最终被刑事拘留。


图片来源:宁乡警事官方微博

 

除此之外,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虚假广告罪,诈骗罪,抢劫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行医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也有相关规定。

广西头条综合中国新闻网报道 编辑:秋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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