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敛财数10亿,致8人死伤!广西一团伙54人重大涉黑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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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中院开庭审理黎健坤等54人重大涉黑案


2020年6月15日

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黎健坤等54名被告人

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

等10项罪名一案

因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需要,本次庭审全程通过远程网络视频庭审形式进行,被羁押的46名被告人在羁押场所出庭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






2006年以来

黎健坤纠集丁建新、黄伟华等人通过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盗采河砂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聚了大量钱财,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形成、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

2009年起

黎健坤纠集李若松、彭锡泉等50多名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以梧州市茂林投资有限公司、藤县海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20多家企业为掩护,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采矿、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开设赌场、虚开发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借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对梧州市区桂江、浔江、西江水域采砂行业形成了垄断和非法控制,极大破坏了梧州市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主犯黎健坤受审部分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梧州中院受审

黎健坤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以开设赌场、盗采河砂、

收取其他盗采船只“保护费”“资源费”的方式,

大肆聚敛财产多达数十亿元

同时实施了非法采矿3起

故意伤害2起

强迫交易3起

敲诈勒索6起

寻衅滋事3起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1起

非法拘禁1起

开设赌场1起

虚开发票1起等违法犯罪活动,

造成了

1人死亡、5人轻伤、2人轻微伤

的严重后果。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黎健坤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对李若松等53名被告人,应以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围绕案件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因本案涉案人数多、案情疑难复杂,本次开庭审理时间预计将持续10天。


梧州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代表旁听庭审。


同日,平南法院集中宣判五起涉毒案件




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净化社会环境,提高全民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于6月15日下午开展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该院刑事审判庭使用远程提讯系统与平南县看守所连线,通过远程视频连线方式对涉案6名被告人进行宣判。





案例一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易某乾经电话联系后,从平南县驾驶小车去到桂平市木乐镇向他人购买毒品,后原路返回时在平南县镇隆镇某加油站往木乐方向50米处公路时被公安民警设卡拦截,民警在易某乾处搜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64.3克。




案例二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1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忠驾驶小车搭被告人颜某锋从平南县城区出发去到藤县太平镇某村一铁棚处。后邓某忠从他人处拿回少量毒品到车上在颜某锋面前试吸,后邓某忠以36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了一包毒品回到车上,让颜某锋用一个黑色塑料袋包好,后将该毒品放在其驾驶坐椅垫的左侧。


当日16时许,邓某忠驾车搭颜某锋回到平南县丹竹镇某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该车驾驶坐椅垫的左侧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9.82克。


案例三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1月7日16时许,平南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在平南县丹竹镇某村路口将被告人卓某会驾驶的由藤县返回平南的小车截获,并当场从卓某会处查获毒品海洛因23.6克。




案例四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起,被告人罗某超经常到容县某镇购买毒品后贩卖给吸毒人员粟某源、李某科等人。2018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罗某超与覃某奋(另案处理)合作贩卖毒品。


2018年10月17日晚上,被告人罗某超经与覃某奋商议购买毒品贩卖后,二人驾驶小车从平南县镇隆镇出发到广西容县某镇的一个路边山坡处向他人购买了50包毒品MDMA(俗称“开心粉”)贩卖,后来在桂平市木乐镇某KTV吸食了其中1小包,其余的49小包被公安民警从小车上查获,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净重为47.39克。




案例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3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卢某瑞与吸毒人员余某堂经电话联系后,在平南县平南街道某村委会山岭背竹根处以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给余某堂。


余某堂拿到毒品后支付卢某瑞100元现金,通过手机微信转账余下100元毒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余某堂身上扣押到重0.07克的海洛因1小包,在被告人卢某瑞身上扣到毒资100元、重0.25克的海洛因1小包。





法院依法判决:以上六名被告人行为分别构成运输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遂依法分别判处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七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其中,被告人易某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邓某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颜某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卓某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罗某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卢某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来源:广西高院、梧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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