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钱!给铺!减税!广西出台“17条”扶持个体户
该《通知》一共17条,包括税费减免、提供低廉租金或免费经营场所、拓宽融资渠道、拓展创业就业、落实社会保障等多方面,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扶持,提振经营者的信心。具体措施如下:
一、便利市场准入和退出
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全区各级登记机关要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可依托“政银合作”网点开展登记服务;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微信办照”。探索开展个体工商户跨辖区迁移试点改革。全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歇业备案的税收、社会保障配套措施。完善登记注册信息互通机制,优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一网联办”服务。
二、加强资金和财税支持
自治区财政统筹资金,通过奖励、补助等方式支持各市县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安排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资金,并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为个体工商户在创业创新、贷款融资、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严格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执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按规定落实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三、推行降费纾困措施
市场监管系统所属单位按权限对个体工商户减收20%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标准、计量费用。鼓励银行为个体工商户在同一银行开立的首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实行不低于5折优惠,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鼓励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实行优惠,优惠后价格不高于现行公示价格的9折;推动银行机构按规定降低个体工商户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服务费用。前述降费纾困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9月3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纾困帮扶措施。
四、增加经营场所供给
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和管理中,应统筹考虑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需要,合理利用场地资源,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租金低廉的经营场所。可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制定具体划定标准、管理办法,划定摊贩经营场所。可制定相应规范,准许商场、门店适度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鼓励有条件的A级景区、星级乡村旅游区、旅游度假区划出小摊小店免费经营区域。健全相关经营场所及区域配套服务设施。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
五、提升融资便利度
探索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推进以信授贷。支持金融机构给予个体工商户“桂惠贷”优惠贷款,探索设立“经营贷—个体工商户贷”产品,对个体工商户“桂惠贷”贴息比例较相关普惠产品标准提高0.5个百分点。积极推进“桂惠贷”与“银税互动”融合使用,“银税互动”贷款保持每年1000亿元以上投放规模。落实融资担保资本金注入、降费奖补、业务奖补、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等财政支持政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原则上对个体工商户的年化综合担保费率降至0.8%(含)以下。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最高可申请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探索开展个体工商户主题银行服务,精准匹配金融需求。
六、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底。对不裁员、少裁员的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发放稳岗返还资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工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缴费基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七、拓展创业就业服务
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加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人员落实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离校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自治区内创办个体工商户,吸纳2人以上(含本数及经营者)就业且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为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1个月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招用1人发放1500元一次性扩岗补贴。支持有意愿和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等灵活经营活动,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未享受上述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贴政策的,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
八、实行分类培育
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个体工商户“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划分标准和“名特优新”名录库。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针对不同类型的个体工商户出台差异化、针对性扶持措施。完善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发挥“智桂通”、“智管云”等平台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政策、市场供求、金融支持等精准信息服务。鼓励个体工商户申请注册商标,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加大品牌培育和市场开拓力度。依法加大个体工商户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保护力度。
九、鼓励支持变更升级
个体工商户自愿变更经营者的,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个体工商户首次转型为企业,持续经营2年(含)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吸纳7人以上(含本数及经营者)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鼓励各市、县人民政府探索出台“个转企”相关扶持和奖励政策。
十、增强消费市场活力
各市、县应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引导个体工商户进社区,促进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面向餐饮、零售等行业发放消费券,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各类促消费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消费促进、产销对接活动,帮助个体工商户稳定经营。推进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商品交易市场服务功能。将个体工商户纳入“放心消费”创建培育范围。
十一、鼓励开展线上经营
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网络营销能力,积极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模式,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简化个体工商户入驻条件,优化入驻流程、服务规则和收费标准,提供必要的基础平台服务、普惠式流量引导服务和阶段性优惠政策,降低个体工商户线上运营成本。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十二、发挥社会组织作用
各市、县可结合实际依法成立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协会在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队伍,健全个体工商户维权救济制度。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性服务费、会费等收费项目,鼓励其发挥自身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排忧解难。
十三、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监督管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推行简易便捷的年报服务,拓展年报渠道,实行“掌上报”。探索推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强化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衔接。实施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对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疏导为主,慎用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十四、保护合法权益
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强行要求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或变相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对列入“名特优新”名录库的个体工商户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及时告知其所在的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开展不公平对待和扰企问题专项整治。加强与个体工商户沟通联系,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构建反映问题响应处置机制,形成问题受理、跟踪解决的管理闭环。
十五、强化组织协同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突出问题与困难,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从税费支持、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登记注册、权益保护等方面推动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开展诚信个体工商户、最美个体劳动者等选树活动,强化个体工商户正向激励;要加强政策解读,让广大个体工商户、一线工作人员更好理解掌握政策内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两微一端一抖”等新媒体平台以及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各级政务大厅、基层站(所)等渠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提升宣传效果,营造有利于政策施行的良好氛围。
十七、抓好监督问效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已出台政策落实的效果。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信息的归集、共享和运用,加强监测分析,不得将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率、年度报告率等作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职业卫生、市容市貌、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非法获利。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
《通知》称,上述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项措施除已明确规定时限或国家另有规定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广西头条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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