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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蚌埠有房贷的注意!

蚌埠发布 2023-09-17


关于《蚌埠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三县管理部: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势,更好满足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切实减轻职工还贷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和蚌埠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制定了《蚌埠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3年7月21日


蚌埠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购房人还贷压力,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和蚌埠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组织实施,向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现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偿还其商贷的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商转公贷款的启动与暂停


第三条 为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根据有关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资金风险防控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运行变动情况,建立商转公贷款动态启停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章 借款申请人及条件


第四条 商转公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为商业贷款的借款人,且借款申请人应为房屋购买主体之一。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

(二)商转公贷款涉及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权人仅为原商业贷款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原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组合贷中商贷部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章 商转公贷款方式


第六条 先还后贷方式。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并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自行结清商业贷款、解除原贷款抵押,重新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借款人提供的本人账户;


第七条 以贷还贷方式。已办理商贷的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审查批准并办理抵押落实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商业银行指定还款专户。


第五章 商转公贷款流程


第八条 贷款预约初审。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预约。

2、填写《蚌埠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中心根据填写内容给予初审意见。


第九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个人信用报告、收入证明、收入银行流水;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

(四)主借款人1类借记卡;

(五)税收完税证明、增值税发票;

(六)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我市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近六个月缴存明细;

(七)商业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贷证明书》、商转公贷款的还款银行账户(以贷还贷方式提供)。

(八)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审查审批。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受理。


第十一条 发放贷款。

(一)选择“先还后贷”方式的。

1、申请人应自筹资金办理商业贷款结清手续、解除原房产抵押;

2、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商贷结清证明及有关还款凭证、解除抵押权相关材料予以审定(申请人原则上应在商贷结清后两个月内申请办理);

3、委托银行与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及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同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公积金中心收到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后,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的银行账户。

(二)选择“以贷还贷”方式的。

1、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原商业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贷证明书》和指定还款账户,确定商业贷款提前还款时间和剩余本金,办理转贷事宜。

2、申请人提交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发放公积金贷款至原商业银行指定还款账户。

3、原商业贷款银行收到公积金中心放款通知后,在放款日当天办理商业贷款结清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转移手续。


第六章 贷款额度


第十二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


除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相关规定外,不超过商业贷款剩余本金。


借款人采取“以贷还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扣除1个月还款本金后的额度(具体根据商业贷款银行审批通过的提前还款时间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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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成凯 校检:侯靖  审核:朱素贤 

监制:王静 总监制:孟儒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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