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工作征求意见稿
绿色声明示范基地
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加强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以及绿色声明种植、养殖和加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声明,是指种植、养殖和加工条件符合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评价合格的农产品及加工制品。
本办法所称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是指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规则,对相关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和加工活动符合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负责全国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 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制定示范基地评价制度,实行统一的评价目录、统一的评价准则、统一的评价标志、统一的收费标准和评价实施规则。
第六条 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通过评价合格示范基地的国际贸易合作。
第二章 评价实施机构与评价委托人
第七条 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机构应当经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批准后方可从事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活动。
从事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活动的评估师,应当经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批准后方可从事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评估活动。
第八条 绿色声明种植、养殖和加工者(以下统称评价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进行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并提交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绿色声明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目录外产品的评价委托人的评价委托。
第三章 示范基地的申报与评价
第九条 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应当自收到评价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评价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受理评价委托后,应当按照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评估师对绿色声明种植、养殖和加工场所进行现场评估,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评价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评价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 符合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要求的,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应当及时向评价委托人出具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标志;对不符合评价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评价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及评估师应当对其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应当保证评价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评价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评价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3年。
第十三条 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应当按照评价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评价产品及其种植、养殖和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评估,以保证评价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评价要求。
第十四条 评价委托人应当向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企业绿色声明
(二)示范基地类别、范围和数量;示范基地评价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示范基地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
(四)示范基地环境等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证明资料;
(五)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评价证书和评价标志
第十五条 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负责制定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评价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十六条 评价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评价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价委托人的名称、地址;
(二)示范基地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示范基地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四)评价类别;
(五)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在评价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申请变更。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应当自收到评价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评价证书进行变更:
(一)评价委托人或者绿色声明种植、养殖和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评价证书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应当在30日内注销评价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评价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示范基地不再生产的;
(三)示范基地的评价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评价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应当在15日内暂停评价证书,评价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评价证书或者评价标志的;
(二)示范基地的种植、养殖和加工等活动不符合评价要求,且经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评估在暂停期限内能够能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评价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应当在7日内撤销评价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示范基地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国家标准禁用物质的;
(二)示范基地种植、养殖和加工活动中使用了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三)示范基地的评价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示范基地的评价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评价标志的;
(五)示范基地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评价要求的;
(六)示范基地的种植、养殖和加工等活动不符合评价要求,且在评价证书暂停期间,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七)示范基地的评价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八)示范基地的评价委托人从事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活动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九)示范基地的评价委托人拒不接受评价监管部门或者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其他需要撤销评价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标志为中国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标志。
中国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标志图案如下:
第二十三条 中国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标志应当在评价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按照统一的编号规则,对每枚评价标志进行唯一编号(以下简称绿色声明编码),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评价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评价证书和评价示范基地及其种植、养殖和加工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示范基地的评价委托人应当在评价示范基地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标志。
示范基地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绿色声明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一)未获得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的;
(二)示范基地在评价证书标明的种植、养殖和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第二十六条 评价证书暂停期间,示范基地的评价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评价证书和评价标志;评价证书注销、撤销后,评价委托人应当向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交回评价证书和未使用的评价标志。
第二十七条 评价委托人将示范基地称号及评价证书、评价标志用作违法商业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负责认定的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转让买卖示范基地称号及评价证书、评价标志等。发生转让买卖的,由负责认定的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依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示范基地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对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活动组织实施监督评价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评价。查处获证绿色声明种植、养殖和加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通过信息系统,定期公布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动态信息。
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在发放评价标志之前,应当将评价证书的相关信息上传到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 示范基地的评价委托人以及绿色声明销售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种植、养殖和加工、包装等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种植、养殖和加工记录档案制度。
第三十二条 绿色声明种植、养殖和加工单位和个人在贮藏、运输、销售绿色声明的活动中,应当符合绿色声明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销售的绿色声明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评价证书中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一致,以备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查询。
第三十三条 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风险预警等信息,以及监督评估、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反映等情况,及时发布关于绿色声明评价示范基地及其评价委托人的评价风险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第三十四条 示范基地的评价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评价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委托。
第三十五条 经评价合格并授予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证书的示范基地应自觉接受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示范作用,主动开展有利于绿色声明发展的宣传、交流和推动等活动,定期向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提交工作动态信息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十六条 评价委托人对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的评价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举报。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x月x日起施行。
1.目的和范围
1.1为规范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从事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的评价机构和人员及实施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活动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从事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以及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活动种植、养殖和加工示范基地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评价机构要求
2.1从事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活动的独立评价机构,应当经过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按照《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机构要求》批准后方可从事评价活动。
2.2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评价和作评价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3评价机构不得将是否获得评价与参与评价的评估师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评价人员要求
3.1从事评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种植、养殖和加工、食品安全和评价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评估师应获得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批准。
3.3评价机构应对评估师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评价范围的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活动的需要。
4.评价依据
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准则》。
5.评价程序
5.1评价机构受理评价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5.1.1评价资格。
5.1.2评价程序和评价要求。
5.1.3评价依据。
5.1.4评价收费标准。
5.1.5评价机构和评价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5.1.6批准、注销、暂停和撤销评价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5.1.7对获证示范基地正确使用中国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标志和评价证书的要求。
5.1.8对获证示范基地正确宣传种植、养殖和加工过程及评价产品的要求,以及管理和控制评价产品的要求。
5.2评价机构受理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活动评价申请的条件:
5.2.1评价委托人基地及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基本要求。
5.2.2评价委托人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活动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5.2.3申请评价的产品应在《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目录》内。
5.2.4评价委托人及其相关方一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
5.2.5评价委托人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评价委托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等。
(2)评价委托人及其种植、养殖和加工和经营的基本情况:
①评价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②种植、养殖和加工场所概况。
③申请评价的产品名称、品种、生产规模包括面积、产量、数量等;
④过去三年间的种植、养殖和加工历史情况说明材料,如植物生产的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等农事活动描述;动物养殖的饲养方法、疾病防治、投入物使用、动物运输和屠宰等情况的描述。
⑤申请和获得其他评价的情况。
(3)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地块分布、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加工场所周边环境(包括水、气和有无源污染)描述等。
(4)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活动种植、养殖和加工环境适宜性的评价,对生产方式和流程的说明及证明材料,农药、肥料、兽药等投入物质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标识与追溯体系建立、生产加工风险控制措施等。
(5)承诺守法诚信,接受评价机构监督和评价,保证提供材料真实的声明。
(6)其他相关材料(如:通过三品一标认证证书等)。
5.3申请材料的审查
对符合5.2要求的评价委托人,评价机构应根据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活动评价依据、程序等要求,在15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保存审查记录。
5.3.1审查要求如下:
(1)评价要求规定明确,并形成文件和得到理解,
(2)评价机构和评价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评价范围,评价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评价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评价服务。
5.3.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评价申请;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评价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5.4评价方式
评价方式可分为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两种方式。评价委托人安装可视监控系统能够提供有效监控数据者可采取非现场评价方式,非现场评价方式在评价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完成一次现场评价工作。
5.4.1现场评价
5.4.1.1根据所申请产品对应的评价范围,评价机构应委派具有相应能力的评估师组成评价小组进行现场评价。
5.4.1.2评价机构在现场评价前可向评价小组下达评价任务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评价依据,包括评价标准、评价实施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评价范围,包括评价的产品种类、过程等。
(3)评价小组组长和成员;计划实施评价的时间。
(4)评价要点,包括申请者资质证明、投入物品使用及农事活动记录等。
5.4.1.3评价小组应制定书面的评价计划,经评价机构审定后交评价委托人并获得确认。
5.4.1.4现场评价时间应安排在申请评价产品的种植、养殖和加工过程或易发质量安全风险的阶段。因生产季等原因,初次现场评价不能覆盖所有申请评价产品的,应当在评价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现场补充评价。
5.4.1.5现场评价的实施评价小组应当根据评价依据要求对评价委托人建立的管理体系的符合性进行评审,核实种植、养殖和加工过程与评价委托人按照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种植、养殖和加工过程与评价依据相符。
5.4.1.6评价过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种植、养殖和加工过程和场所的评价。
(2)对种植、养殖和加工管理人员、操作者进行访谈。
(3)对示范基地的相关记录进行审核。
(4)对示范基地的持续改进能力进行评价。
(6)对种植、养殖和加工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确认。
(7)采集必要的样品。
(8)评价小组在结束评价前,应对评价情况进行总结,向受评价方和评价委托人确认评价发现的不符合项。
5.4.2非现场评价
5.4.2.1根据所申请产品对应的评价范围,评价机构与评价委托人沟通后,确定评价委托人达到非现场评价要求方可委派具有相应能力的评估师组成评价小组进行非现场评价评价。
5.4.2.2评价机构在非现场评价前可向评价小组下达评价任务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评价依据,包括评价标准、评价实施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评价范围,包括评价的产品种类、过程等。
(3)评价小组组长和成员;计划实施评价的时间。
(4)评价要点,包括申请者资质证明、投入物品使用、农事活动记录及相关监控数据等。
5.4.2.3评价小组应制定书面的非现场评价计划,经评价机构审定后交评价委托人并获得确认。
5.4.2.4非现场评价时间应安排在申请评价产品的种植、养殖和加工过程或易发质量安全风险的阶段。
5.4.2.5现场评价的实施评价小组应当根据评价依据要求对评价委托人建立的管理体系的符合性进行评审,核实种植、养殖和加工过程与评价委托人按照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种植、养殖和加工过程与评价依据。
5.4.2.6评价过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种植、养殖和加工过程和场所的评价。
(2)对种植、养殖和加工管理人员、操作者进行访谈。
(3)对示范基地的相关记录进行审核。
(4)对示范基地的持续改进能力进行评价。
(6)对种植、养殖和加工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确认。
(7)采集必要的样品。
评价小组在结束评价前,应对评价情况进行总结,向受评价方和评价委托人确认评价发现的不符合项。
5.5对产品的样品检测
(1)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评价的产品安排样品检验检测,在风险评价基础上确定需检测的项目。评价证书发放前无法采集样品并送检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安排检验检测,并得到检验检测结果。
(2)评价机构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
(3)种植、养殖和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6对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的评价
评价委托人应提供该地区环境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相关证据,以证明产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7对投入品的评价
在种植、养殖和加工过程中投入品的使用应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范围内,禁止使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禁用的物质。
5.8评价报告
(1)评价机构应规定评价报告的基本格式。
(2)评价报告应叙述对评价委托人的各项要求的评价情况,就评价证据、评价发现和评价结论逐一进行描述。对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应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描述,以易于评价委托人和申请获证示范基地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3)评价报告应当随附必要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或照片摄像等音视频资料。
(4)评价小组应通过评价记录等书面文件提供充分信息对评价委托人的总体情况作评价,对是否通过评价提出意见建议。
(5)评价机构应将评价报告提交给评价委托人,并保留签收或提交证据。
5.9评价决定
5.9.1评价机构应基于对产地环境质量的现场评价和产品检测评价的基础上作出评价决定,同时考虑产品种植、养殖和加工特点,评价委托人或直接生产加工者的管理体系稳定性,当地农兽药使用、环境保护和区域性社会质量诚信状况等情况。
5.9.2对符合以下要求的评价委托人,评价机构应颁发评价证书(基本格式见附件1)。
(1)评价委托人的产地环境和产品等符合本规则和评价标准的要求。
(2)评价委托人虽不完全符合本规则和评价依据标准的要求,但评价委托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不符合项纠正纠正措施,并通过评价机构验证。
5.9.3评价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评价机构不应批准评价。
(1)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
(2)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的。
(3)申请评价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或)技术标准强制要求或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4)存在评价现场评价场所外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情况的。
(5)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和纠正措施,或提交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未满足评价要求的。
(6)经检测(监测)机构检测(监测)证明产地环境受到污染的。
(7)其他不符合本规则和(或)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活动标准要求,且无法纠正的。
6.评价后的管理
6.1评价机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对获证示范基地至少安排一次现场评价。评价机构应根据申请评价产品种类和风险、企业管理体系的稳定性、当地质量安全诚信水平总体情况等,科学确定现场评价时间。
6.2评价机构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获证示范基地变更信息,对获证示范基地实施有效跟踪,以保证其持续符合评价的要求。
6.3评价机构在与评价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获证示范基地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评价机构通报以下信息:
6.3.1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6.3.2 获证示范基地管理层、联系地址变更的信息。
6.3.3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活动管理体系、种植、养殖和加工、经营状况、过程或生产加工场所变更的信息。
6.3.4获证产品的种植、养殖和加工、经营场所周围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的信息。
6.3.5种植、养殖和加工中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
6.3.6获证示范基地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6.3.7采购的原料或产品存在不符合评价依据要求的情况。
6.3.8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6.3.9其他重要信息。
7.再评价
7.1获证示范基地应至少在评价证书有效期结束前3个月向评价机构提出再评价申请。获证示范基地的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活动管理体系和种植、养殖和加工过程未发生变更时,评价机构可适当简化申请评审程序。
7.2评价机构应当在评价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评价评价。
因生产季或重大自然灾害的原因,不能在评价证书有效期内安排再评价评价的,获证示范基地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评价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
7.3对超过3个月仍不能再评价的示范基地,应当重新进行评价。
8.评价证书、评价标志的管理
8.1评价证书基本格式
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活动评价证书有效期为3年。评价证书基本格式及证书编码规则应符合本规则附件1和2的要求。
8.2评价证书的注销
按照《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实施。
8.3评价证书的暂停
按照《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实施。
8.4评价证书的撤销
按照《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实施。
8.5评价证书的恢复
8.5.1评价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评价机构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评价证书。
8.5.2评价证书被暂停的,需在证书暂停期满且完成对不符合项的纠正或纠正措施并确认后,评价机构方可恢复评价证书。
8.6评价证书与标志使用
8.6.1获得评价证书的示范基地方可以使用评价标志,评价标志具体编码规则见附件3。
8.6.2评价证书暂停期间,评价机构应当通知并监督获证示范基地停止使用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活动评价证书和标志,封存带有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活动评价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
8.6.3评价证书被注销或撤销的,获证示范基地应将注销、撤销的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交回评价机构,或由获证示范基地在评价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剩余标志和带有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活动评价标志的产品包装,必要时还应当召回相应批次带有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活动评价标志的产品。
8.6.4评价机构有责任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类无效的评价证书和标志被继续使用。对于无法收回的证书和标志,评价机构应当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注销或撤销评价证书的决定,声明证书及标志作废。
9.评价收费
评价机构根据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活动收费标准要求收取相关评价费用。
附件1: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证书基本格式
附件2: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证书编码规则
附件3: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标志编码规则
附件1: 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活动证书基本格式
证书编号:*************
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证书
评价委托人名称:************************
评价委托人地址:************************
评价的类别:(种植、养殖和加工基地)
序号 | 基地(加工厂)名称 | 基地(加工厂)地址 | 基地 面积 | 产品 名称 | 产品 描述 | 生产 规模 | 产量 |
以上产品及其种植、养殖和加工过程符合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活动基地评价实施规则的要求,特发此证。
初次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本次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证书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
(评价机构印章)
附件2 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证书编码规则
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证书编码采用统一的认证证书编号规则。具体规则如下。
(1)绿色声明验证中心编号格式
绿色声明验证中心的简称为LFHYZZX。
(2)XX示范基地
示范基地分为种植、养殖和加工,以每类基地的第一个字母编码,如:ZZ。
(3)年份
采用年份的最后2位数字,例如2011年为11。
(4)流水号
为某个年份该认证类型的流水号,5位阿拉伯数字。
附件3: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活动标志编码规则
为保证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活动示范基地批评价标志的基本防伪与追溯,防止假冒标志的发生,中国绿发会绿色声明验证中心赋予每枚标志一个唯一的编码,其编码由绿色声明验证中心统一随机编码、标志发放年份代码和标志发放随机码组成。
示例:
(1)绿色声明验证中心代码(7位)
绿色声明验证中心的简称为LFHYZZX
(2)标志发放年份代码(2位)
采用年份的最后2位数字,例如2011年为11。
(3)标志发放随机码(10位)
该代码由10位阿拉伯数字随机产生。
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目录
基地 | 覆盖产品范围 | |
种植类 | ||
1 | 谷物 | 小麦;玉米;鲜食玉米;糯玉米;稻谷;谷子;高粱;大麦;酿酒大麦;饲料大麦; 青稞;莜麦;燕麦;黍;粟;苡仁;荞麦;大豆、花豆;泥豆;鹰嘴豆;饭豆;小扁豆;羽扇豆;瓜尔豆;利马豆;木豆;红豆;绿豆;青豆;黑豆;褐红豆;油莎豆;芸豆;糜子;苦荞麦;藜麦 |
2 | 蔬菜 | 马铃薯;木薯;甘薯;山药;葛类;芋; 魔芋;蚕豆;菜用大豆;豌豆;菜豆;刀豆;扁豆;长豇豆;黎豆;四棱豆;黄瓜;冬瓜;丝瓜;西葫芦;节瓜;菜瓜;笋瓜;越瓜;瓠瓜;苦瓜;中国南瓜;佛手瓜;蛇瓜;白菜;菜薹;散叶莴苣;莴笋;苋菜;茼蒿;菠菜;芹菜;苦菜;菊苣;苦苣;芦蒿;蕹菜;苜蓿;紫背天葵;罗勒;荆芥;乌塌菜;荠菜;茴香;芸薹;叶菾菜;猪毛菜;寒菜;番杏;灰灰菜;榆钱菠菜;木耳菜;落葵;紫苏;莳萝;芫荽;水晶菜;菊花脑;珍珠菜;养心菜;帝王菜; 芦荟;海篷子;碱蓬;冰菜;芜菁;萝卜;牛蒡;芦笋;甜菜;胡萝卜; 鱼腥草;芥蓝;甘蓝;花菜;芥菜;辣椒;西红柿;茄子;人参果; 秋葵;葱;韭菜;蒜;姜; 圆葱;笋;鲜百合;金针菜;黄花菜;朝鲜蓟; 香椿;辣木;沙葱;荨麻;椒蒿;莲藕;茭白;荸荠;菱角;水芹;慈菇;豆瓣菜;莼菜;芡实;蒲菜;水芋;水雍菜;莲子;菇类;木耳;银耳;块菌类;北虫草 |
3 | 水果和坚果 | 桔;橘;柑类、橙、柚、柠檬、鲜食葡萄;酿酒葡萄;西瓜;甜瓜;厚皮甜瓜;木瓜;苹果;沙果;海棠果;梨;桃;枣;杏;梅;杨梅;草莓;黑豆果;橄榄;樱桃;李子;猕猴桃;香蕉;椰子;菠萝;芒果;番石榴;荔枝;龙眼;杨桃;波萝蜜;火龙果;红毛丹;西番莲;莲雾;面包果;榴莲;山竹;海枣;柿;枇杷;石榴;桑椹;酸浆;沙棘;山楂;无花果;蓝莓; 黑莓;树莓;高钙果;越橘;黑加仑;雪莲果;诺尼果;黑果腺肋花楸;核桃;板栗;榛子;瓜籽;杏仁;咖啡;椰子;银杏果;芡实(米);腰果;槟榔;开心果;巴旦木果; 香榧;苦槠果;栝蒌;澳洲坚果;角豆 |
4 | 油料作物 | 油菜籽;芝麻;花生;茶籽;葵花籽;红花籽;油棕果;亚麻籽;南瓜籽;月见草籽;大麻籽;玫瑰果;琉璃苣籽; 苜蓿籽;紫苏籽;翅果油树;青刺果;线麻;南美油藤 |
5 | 香辛料 | 花椒;青花椒;胡椒;月桂;肉桂;丁香;众香子;香荚兰豆 ;肉豆蔻;陈皮;百里香;迷迭香;八角茴香;球茎茴香;孜然;小茴香;甘草;百里香;薄荷;姜黄;红椒;藏红花; 芝麻菜;山葵;辣根;草果;甘菊;神香草;猫薄荷;啤酒花 |
6 | 制糖植物 | 甘蔗;甜菜;甜叶菊 |
7 | 青饲料植物 | 苜蓿;黑麦草;芜菁;青贮玉米;绿萍;红萍;羊草;皇竹草;甜象草 |
8 | 纺织用植物 原料 | 棉;麻; 桑;竹 |
9 | 调香的植物 | 香水莲;薰衣草;迷迭香;柠檬香茅;柠檬马鞭草;藿香;鼠尾草;小地榆;天竺葵;紫丁香;艾草;佛手柑 |
10 | 野生采集的植物 | 蕨菜;刺嫩芽;山芹;山核桃;松子等;沙棘;蓝莓等;羊肚菌;松茸;;鸡油菌;板蓝根;月见草;蒲公英;红花;贝母;灰树花;当归;葛根;石耳; 榛蘑;草蘑;松蘑;栗蘑;红蘑;小麦草;塔花;水飞蓟;益母草;茯苓;高莨姜;接骨木; 蒺藜; 天门冬; 积雪草; 蔓荆子; 独活; 葫芦巴; 苦橙; 缬草; 车前草; 远志; 山葡萄;红树莓;雪菊;罗布麻;橡籽;刺五加;华西银腊梅;笋;刺梨;沙葱;荨麻;椒蒿;鹅绒委陵菜;山苦茶(鹧鸪茶);青钱柳;毛建草(岩青兰);地耳;鹿角菜;霞草(麻杂菜);猕猴桃 |
11 | 茶 | 花茶、绿茶、红茶、白茶等 |
12 | 植物类中药 | 三七;大黄;婆罗门参;人参;西洋参;土贝母;黄连;板蓝根;黄芩;菟丝子;牛蒡根;地黄;桔梗;槲寄生;钩藤;通草;桔梗;土荆皮;白鲜皮;肉桂;杜仲;牡丹皮;五加皮;银杏叶;石韦;石南叶;枇杷叶;苦丁茶;柿子叶;罗布麻;枸骨叶;合欢花;红花;辛夷;鸡冠花;洋金花;藏红花;金银花;大草寇;山楂;女贞子;山茱萸;五味子;巴豆;牛蒡子;红豆蔻;川楝子;沙棘;大蓟;广藿香;小蓟;马鞭草;龙葵;长春花;仙鹤草;白英;补骨脂;羊栖菜;海蒿子;冬虫夏草;茯苓;灵芝;石斛; 除虫菊;甘草;罗汉果;巴戟天;黄荆;何首乌;川穹;天麻;厚朴;柴胡;莞香;苁蓉;锁阳;蝉花;玛咖;玉竹;连翘;金线莲;绞股蓝;当归;丹参;党参;黄芪;扯根菜;黄精;巴拉圭冬青;苦参;荨麻;萝芙木;牛大力 |
养殖类 | ||
序号 | 基地 | 覆盖产品范围 |
1 | 肉牛 | 肉牛 |
2 | 奶牛 | 奶牛 |
3 | 乳肉兼用牛 | 乳肉兼用牛 |
4 | 绵羊 | 绵羊 |
5 | 山羊 | 山羊 |
6 | 马 | 马 |
7 | 驴 | 驴 |
8 | 猪 | 猪 |
9 | 鸡 | 鸡 |
10 | 鸭 | 鸭 |
11 | 鹅 | 鹅 |
12 | 其他动物 | 兔;鹌鹑;火鸡;鹿;鹧鸪;鸵鸟等 |
动物产品或副产品 | ||
13 | 牛乳 | 牛乳 |
14 | 羊乳 | 羊乳 |
15 | 马乳 | 马乳 |
16 | 其他动物产品 | 驴奶;骆驼奶 |
17 | 鸡蛋(枚) | 鸡蛋 |
18 | 鸭蛋(枚) | 鸭蛋 |
19 | 其他禽蛋(枚) | 鹅蛋等 |
加工类 | ||
序号 | 基地 | 覆盖产品范围 |
1 | 冷鲜肉 | 猪;牛;羊;鸭;鸡;鹅;马、驴、兔;鹌鹑;火鸡;鹿;鹧鸪;鸵鸟等 |
2 | 肉制品及其他制品 | 肉制品、动物内脏;骨骼;血;皮;油脂及其制品 |
3 | 水产加工制品 | 海参;海胆;扇贝;小龙虾;海带;紫菜;裙带菜;麒麟菜;江蓠;羊栖菜;海苔; 螺旋藻(粉、片);鲍鱼;虾 |
4 | 冷冻蔬菜 | 速冻蔬菜、保藏蔬菜、盐渍菜;糖渍菜;醋渍菜;酱渍菜;蔬菜干制品、 蔬菜罐头 |
5 | 果疏类制品 | 果汁;果醋、果浆、蔬菜汁、果酱 |
6 | 烘焙类坚果 | 松籽;核桃(仁);杏(仁);葵花籽(仁);五香瓜子;榛子(仁);花生;澳洲坚果(仁) |
7 | 食用植物油 | 豆油;茶籽油;核桃油;麻籽油;葵花籽油;菜籽油;芝麻油;玉米油;橄榄油;花生油;月见草油;琉璃苣油;亚麻油;沙棘果油;沙棘籽油;苦荞籽油;红花籽油;南瓜子油;葡萄籽油;小麦胚芽油;紫苏籽油;杏仁油;石榴籽油;芥子油 |
8 | 乳制品 | 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黄油;奶油、奶粉; 乳清粉;乳糖、酸奶; 奶酪 |
9 | 谷物磨制 | 小麦;小麦粉; 麦麸、玉米、玉米(粉)、大米;米粉; 米糠、小米;小米粉、豆粉;苦荞米(粉);麦片(粉);苏子粉;芝麻粉;麦麸;糁;薏米;青稞粉;大麦苗粉;糊;燕麦粉;藜麦等 |
10 | 米、面制品 | 饼干;面包;月饼、其他面制品;米制品、粮食制品 |
11 | 茶及代用茶 | 红茶;黑茶;绿茶;花茶;乌龙茶;白茶;黄茶; 速溶茶;茶粉、苦丁茶;杜仲茶;柿叶茶;桑叶茶;银杏叶茶;野菊花茶;野藤茶;菊花茶;薄荷;大麦茶; 其他代用茶 |
12 | 咖啡 | 咖啡 |
13 | 禽蛋及其制品 | 禽蛋及其制品 |
14 | 调味品 | 糖;酱油;食醋;芝麻盐;酱;香辛料 |
15 | 中草药加工制品 | 三七;大黄;人参;西洋参;菟丝子;牛蒡根;地黄;桔梗;槲寄生;肉桂;杜仲;牡丹皮;五加皮;银杏叶;苦丁茶;罗布麻;红花;藏红花;金银花;山楂;女贞子;山茱萸;五味子;牛蒡子;沙棘;大蓟;广藿香;小蓟;补骨脂;冬虫夏草;茯苓;灵芝; 松花粉 |
16 | 酒类制品 | 白酒; 食用酒精;配制酒、红葡萄酒;白葡萄酒、果酒;水果红酒/冰酒/干酒、黄酒、米酒、红曲酒、啤酒 |
17 | 保健类食品 | 使用通过示范基地种植原料加工而成满足一般食品的共性,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产品 |
绿色声明示范基地评价收费标准
收费基本价格 | 影响收费的因素 | |||
基地评价费 (万元) | 初级加工费 (万元) | |||
种 植 类 | 谷物 | 1.2 | 0.5 | 面积以 1000 亩为基础,每增 1000 亩,增加评价费 3000 元;每增加一种产品,增加评价费 3000 元。 |
蔬菜 | 1.2 | 0.5 | ||
水果和坚果 | 1.2 | 0.5 | ||
油料作物 | 1.2 | 0.5 | ||
香辛料 | 1.2 | 0.5 | ||
制糖植物 | 1.2 | 0.5 | ||
青饲料植物 | 1.2 | 0.5 | ||
纺织用植物原料 | 1.2 | 0.5 | ||
调香的植物 | 1.2 | 0.5 | ||
野生采集的植物 | 1.2 | 0.5 | ||
茶 | 1.2 | 0.5 | ||
植物类中药 | 1.2 | 0.5 |
基地种类 | 收费基本价格 | 影响收费的因素 | ||
基地评价费 (万元) | 初级加工费 (万元) | |||
养 殖 类 | 肉牛 | 1.5 | 0.5 | 家禽类:存栏 5000 羽为基础,每增加 5000 羽,增加评价费 3000 元。 家畜类:出栏 1000 头为基础,每增加 1000 头,增加评价费 3000 元。 乳制品:以生产一种乳制品为基础,每增加一种乳制品,增加认证费 5000 元。 蛋类品:以生产一种蛋品为基础,每增加一种蛋品,增加认证费 5000 元。 |
奶牛 | 1.5 | 0.5 | ||
乳肉兼用牛 | 1.5 | 0.5 | ||
绵羊 | 1.5 | 0.5 | ||
山羊 | 1.5 | 0.5 | ||
马 | 1.5 | 0.5 | ||
驴 | 1.5 | 0.5 | ||
猪 | 1.5 | 0.5 | ||
鸡 | 1.5 | 0.5 | ||
鸭 | 1.5 | 0.5 | ||
鹅 | 1.5 | 0.5 | ||
其他动物 | 1.5 | 0.5 |
基地种类 | 加工费 (万元) | 影响收费的因素 | |
加 工 类 | 冷鲜肉 | 2 | |
肉制品及其他制品 | 2 | ||
水产加工制品 | 2 | ||
冷冻蔬菜 | 2 | ||
果疏类制品 | 2 | ||
烘焙类坚果 | 2 | ||
食用植物油 | 2 | ||
乳制品 | 2 | ||
谷物磨制 | 2 | ||
米、面制品 | 2 | ||
茶及代用茶 | 2 | ||
咖啡 | 2 | ||
禽蛋及其制品 | 2 | ||
调味品 | 2 | ||
中草药加工制品 | 2 | ||
酒类制品 | 2 | ||
保健类食品 | 2 |
注:以上收费标准为国内示范基地评价收费标准,港澳台及国际示范基地评价收费另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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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48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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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v1@cbcgdf.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