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专家:加入《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ITPGRFA)对中国有利
编者按:
在2月26日举办的“中国绿发会2017年两会提案建议会”上,针对中国绿发会准备的《关于建议中国加入<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政协提案建议稿,有关生物多样性专家(中央民族大学生命与环境学院 薛达元教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中国在生物多样性领域在国际上持有积极的姿态。中国生物多样性非常丰富,加入了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CBD)、《湿地公约》(RAMSAR公约)、《华盛顿公约》(CITES)、《自然与文化遗产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UNCCD)等等。但尚有两个公约没有加入,一个是《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ITPGRFA),一个是《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CMS)。这两个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是比较重要的国际公约。究其原因,比较复杂,除了一些客观原因,还有部门间协调的问题。
ITPGRFA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主导的一个国际条约。作为国家间农业和粮食植物遗传资源交流和合作的多边平台。联合国粮农组织下面有16个研究机构,利用这个平台进行育种研究,并为世界各国提供作物优良品种。任何一个国家(包括中国)其作物遗传资源都是有限的,单单依靠本国的遗传资源不可能解决粮食和农业的所有问题,所以各国需要依赖和维护这个多边平台,为本国农业生产提供丰富的遗传资源,以培育更多更好的作物新品种。
ITPGRFA的前身是缔结于1983年的《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约定》,但这个《约定》中并不包括惠益分享的内容。1992年6月5日通过、1993年12月29日生效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导致了对《约定》的重新谈判。在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主导下,经谈判于2001年通过了现在的ITPGRFA,并于2004年正式生效。新的国际条约(ITPGRFA)与CBD保持了一致,即新增了惠益分享的内容,作为CBD的补充,形成相辅相成的两个国际公约。
为了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公平惠益分享的目标,经过10年的艰苦谈判,《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0次缔约方大会(2010年)通过了《关于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以下简称《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已于2014年生效),该议定书规定了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的详细规定,旨在促进遗传资源的获取,并确保公平公正地分享因利用生物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这是一个基于双边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际协议,而ITPGRFA是基于多边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际协议,二者密切配合,相得益彰。中国于1993年1月5日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并于2016年2016年9月6日加入《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但是,中国至今尚未加入ITPGRFA,这是中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舞台的一个重大缺失。
ITPGRFA与CBD及《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具有密切的联系,目前ITPGRFA附录1列有64个作物(种或属),总量大概有几百种。由于这两个国际协议是平行关系,附录中的这些种类作为粮食与农业用途,将被排除在《名古屋议定书》获取与惠益分享的范围之外。然而,ITPGRFA的附录将会不断增加,未来新增的附录2、附录3会将更多的遗传资源将排除于获取与惠益分享的范围之外。中国加入ITPGRFA后,将确保我国在ITPGRFA的话语权,影响附录的产生,并能策应本国对CBD和《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的履行,从而从多边和双边全方位地保护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流失和惠益共享,并尽可能多地获取和利用国外生物遗传资源。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需要源源不断地从国外获取粮食与农业遗传资源,以确保我国的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国虽然拥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并保存了40多万份作物种质资源,但是,就目前中国种植的大田农作物种类来看,原产于中国的种类并不多,迫切需要从国外获得作物品种资源包括原产的野生近缘种类。而加入ITPGRFA,就可以在全世界挖掘和利用这些资源。当然,通过贡献中国的丰富植物遗传资源,也能对全球粮食和农业生产作出重大贡献,成为双赢或者多赢,这对中国、对全世界都是有利的。
加入ITPGRFA需要我国相关部门的协调,除了农业部门,还需要环保和林业等部门的协调。建议农业等相关部门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加紧对中国加入ITPGRFA的研究和利弊分析,在取得共识后,立即启动加入ITPGRFA的法律程序,以便尽早从ITPGRFA获得我国应得的利益,并履行中国应尽的义务,维护中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文/Linda 审/如梅 责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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