竺效教授:社会组织通过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环境,一定要找准支点把杠杆做大|中国绿发会古树名木讨论会
1月6日上午,中国人民大学竺效教授在古树名木讨论会上表示:社会组织通过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环境,一定要把杠杆做得越大越好,支点一定要找准。
社会组织资源非常有限,将资源充分利用才是长久维护公益发展的可持续之道。我们应好好总结,找到最好的遇到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以更好地保护公益,制止违法行为,避免潜在违法者重复违法行为。
三个目标层次,我们可以用杠杆原理解决问题。
从证据照片看,若是移栽,则处理方式违反常规思维,树冠基本被砍光,甚至树干也难逃一劫,很难想象这也是所谓的“移栽”。根据原告律师介绍,这组照片作为证据应当经过了法院庭审程序的认定,应当是可信的。
此外,地市林业部门针对某个人提请的信息公开也明确书面答复,采伐树木的行为并获得有权审批的县级市新郑市林业部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没有采伐许可证,按照刑法规定就涉嫌盗伐林木罪。
而另一份书证新郑林业公安部门不予立案的说明,明确记载: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移植。首先假定这种行为是移植行为,移植是自然语言不是法律上的语言,我国现行法律上似乎没有规范移植行为的法律条款,没有对移植行为做出刑法上的调整。既然林业公安局认为这个行为要获得采伐许可证,那没有获得采伐许可证到底是什么性质呢?仅仅涉及到行政违法,还是涉嫌盗伐林木罪?
从时间上分析,本案涉嫌盗伐林木罪在案发时仍在刑事责任的10年的追溯期范围内。从对象上分析,是否为古树不是盗伐林木罪的必要条件,破坏普通经济林,只要达到入罪数量底线,也可以入罪。从程序上分析,如果公安部门不立案,可以找检察院,甚至可以考虑建议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先由检察机关向有关涉嫌违法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书。采用这些手段就是我所提倡的环境公益维护的“杠杆原理”,这样环保组织依法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成本才会降低。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我要反问本案的原告,这个案子追求怎样的环境公益诉讼效果?这个案子在促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上的价值是什么?这应是我们更深层次的考虑。
我个人认为,这个案子具有两个典型意义:
第一,这个案子在探讨人文环境的价值属不属于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具有典型意义。
第二,更重要的意义是,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和行政,我们一直畅想着或者呼吁环保社会组织也能够成为行政公益诉讼主体,但立法部门的决定刚在2017年6月作出,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就此问题的态度非常明确,只增加了检察机关为原告。但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探讨曲线救国方案?这个案子具有重大的探讨价值。
不过,目前这个点还没有被完全打通,为什么呢?读一读该案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不管是法院认为这一部分,还是判决这一部分,都有就此问题避实就虚的痕迹,没有明确回答镇政府在这个案件当中的行为到底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
若这条路能走通,在目前法律框架内可以实现一并对环保监管部门的监督,这就是另一类杠杆。总之,本人主张用公权对抗环境违法行为,比社会组织事事自己冲锋陷阵效果更为突出。环保社会组织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学会找准支点、做大杠杆,同时在选择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过程当中应采取尽量节省资源、取得最大的效果的模式。
文/焱鸷 审/绿剑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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