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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会志愿者:第七世佐钦法王旦增•龙多尼玛仁波切,您是真的修行人吗?

绿会 中国绿发会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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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第七世佐钦法王旦增·龙多尼玛仁波切:


您好,我是一名绿会濒危物种保护的志愿者,前不久偶然的机会,我在网上看到了一个名为“南海福慧放生供僧群”的组织,这个放生群很奇怪,每天不仅可以放生成百上千只国家三有的保护动物:如苍鹭、野鸭、各种野生鸟类和蛇;还可以放生大量国家二级的珍贵物种:如玳瑁、疑似中华鲎等。


您的身影亦是时常的出现在他们发布的放生的视频和图片里,并且您极其的受到他们的爱戴,甚至整个放生的仪轨似乎都是您在主持的。




(2017.02.04由尊贵的第七世佐钦法王旦增·龙多尼玛仁波切主持的"海陆空超级大放生"吉祥殊胜圆满。放生善款圆满为(壹佰叁拾壹万壹仟壹佰捌拾捌元1311188元)


可是这些野生动物,绝大多数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且国家有明文规定禁止盗猎的,否则就触犯了《非法狩猎罪》。而国家二级的珍贵物种如玳瑁和中华鲎,更是禁止捕捞的,运输,出售和收购的。


可您却参与并鼓励他们收购如此巨大量的有可能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用于放生,且不顾念如此大密度的放生行为是否会打破当地的生态的平衡。


由此我曾想您是不是一个假的仁波切,为了敛财,才鼓吹买卖放生的呢?


可是看到您的介绍我傻眼了:


第七世佐钦法王旦增·龙多尼玛是宝髻佛的化身佐钦法王的第六世转世活佛,现任佐钦寺总法台住持、佐钦寺寺管委员会主任、佐钦熙日森五明佛学院院长、四川省政协委员、甘孜州政协常务委员、四川省佛教协会副会长、甘孜州佛教协会副会长。


怪不得视频里面那些居士们在放生的时候竟然也都在念着宝髻佛的名号。


而您作为累世的修行人,作为宁玛派担任着传承重任的法王,以您的威信和智慧,您完全可以让您的弟子举报非法盗猎,非法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推动执法部门去惩治犯罪者,从而不仅打击非法盗猎和非法捕捞者,同时又让野生动物免受捕捉,牢笼之苦,还不会打破生态平衡,何乐而不为呢?


可你却视国家有关放生行为的相应法规为不见,鼓励和纵容“南海福慧放生供僧群”这样的一个组织,以佛教的名义大肆收取信众的钱财和收购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加重非法盗猎或是非法捕猎的行为的发生。


所以您到底是不是真的仁波切或是担任一脉传承的法王呢?


如果您真的是为众生而修行的仁波切的话,那么有以下几点建议,希望您能采纳。


1、希望您能劝说“南海福慧放生供僧群”的负责人,主动向执法部门交代他的野生动物的来源。如果他自身有犯罪行为,希望您能劝说他发露忏悔,并接受法律的制裁。


(为何我会认为“南海福慧放生供僧群”的负责人有问题呢?因为当我们把他们的行为公众于世的时候,他们竟然在大量的删除他们2017年2018年放生的所有视频和文章。还有以往的博客,把原本明目张胆的放生行为,变成了微信群里偷偷的收钱的放生)


(如今链接已经找不到了)



2、不在鼓吹任何盲目的大规模佛教放生行为的发生。如果真心想解救动物的生命,请教导您的弟子们学习相关的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拿起法律的武器,举报犯罪者,这样即可解救动物的性命,又惩治犯罪者。


3、以后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放生任何动物前,在林业或是渔政部门备案,在野保护专家或是生态专家的指导下再进行放生,确保放生行为不会打破当地环境的生态平衡。


以下附近期你们放生的视频: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d1333py40z9&width=500&height=375&auto=0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c1333351ek9&width=500&height=375&auto=0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h133345wg7d&width=500&height=375&auto=0

【注】本文来自绿会志愿者来稿,原文照登,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绿会观点。


这种放生是否合适?中国绿发会欢迎各种有理有据、理性探讨的观点,欢迎来信投稿。投稿信箱:v10@cbcgdf.org


文/绿会志愿者  审/绿宣  编/Angel


相关法律

人民网在曾发文《重磅!12部门联合发文: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


其中第四条提到:4.制止乱烧香、乱放生活动。佛教道教界要进一步规范放生活动,引导信教群众树立保护环境的理念。严禁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性经营,坚决禁止各类违反法律法规、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身安全的放生活动。佛教道教界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放生活动。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指导协调宗教界在开展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时,严格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有 关规定,主动向渔业部门报告放生(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用于放生(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苗种,应当来自有资 质的生产单位,并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渔业部门应加强对宗教界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法释)


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01年林业局、公安部动物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该标准还规定,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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