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青:《固废法》修订要充分考虑技术支撑与保障,否则将仅是一部“宣传”法
在绿会举办的《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一下简称《固废法》)讨论会上,中国环境科学院原副院长兼总工程师夏青认真听完各位代表的发言后,重点从技术角度对《固废法》提出建议。
夏青认为,一部法律如何才能真正的落实,技术保障是关键。且《固废法》的第3条是核心内容,关系着这个法律的最终导向,后面的很多条款,都与第3条息息相关。
先来看下修订后的第3条的原文: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利用固体废物不得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注:蓝色字体部分为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
夏青表示,如何保证第3条所规定内容的实现是关键,这需要找一批真懂固体废物防治技术的人来参与讨论。
比如:对固废综合利用作出规定的第25条“利用固体废物必须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规范。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综合利用产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或原料标准。相关产品或原料标准由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和提出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第33条“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促进工业固体废物减少产生和综合利用。”(这两条均为修订后新增加内容)。
夏青指出,第33条的“强制性”非常重要,这种强制性也应该在第25条中体现出来。要真正的实现并做到这两条法律规定的内容,就必须要有具体的技术执行标准,“现在,在废物变宝的过程中,受到的约束往往是法律规定了很多不许用的东西,比如固废做原料,甚至如抗生素发酵废料做原料,与法规禁用会有冲突,如果遵守法规,那还搞什么废物再生、废物变宝?”夏青希望能够规定有关部门在安全可行技术的基础上,增加强制性要求,年年颁布。
比如第8条鼓励老百姓购买再生产品,但如何让大家放心购买、使用?还有第24条关于污泥的规定,污泥处理到什么程度可以进农田?夏青表示,不能只靠表面上看起来很严格的法律语言,还要用先进的技术、严格的管理来保证废物变宝,并做好信息公开,让大家放心用,“这是国家的大事,循环经济的大事,如果没有技术的保障,那么这个法律就不具备可行性。必须让法律中涉及到内容,通过技术能够实现才行,法律为技术的落实、执行提供保障,这个是最关键的。”
除了法律的技术保障问题,夏青还指出了“技术限制”的问题。比如第22条中提到的“禁止生产、销售不易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在夏青看来,目前是不具备全部替代的执行能力的。“我干了将近20年降解塑料分会会长和10年标准化专委员会主任,目前奋斗的最终结果就是我们国家的可降解塑料生产量名列世界前列,技术在国际也处于领先水平,但是钱降不下来。现在的可降解塑料材料比一般的塑料要贵两倍到三倍,老百姓特别是农民消费不起。即便有政府或企业的补贴推行,能推广多久?也不是长久之计。”夏青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在会上作了分享。
“先把技术的导向、方向弄清楚,一部法的周期准备解决多少问题弄清楚,最后请法律专家把关”,夏总工强调,最好有技术人员来参与这部法律的顶层设计,確定实现有限目标应投入的资金和技术,确保通过技术来支撑法律落实,“至于其他的谁承担多少责任,这些都是后话。因为如果没有具体的技术防范措施和支撑能力,也没有一系列的保障措施让固废减少产生和足够的处理能力的话,大家都不知道中国具备什么样的固体废弃物处理能力、能够防治什么、推行什么措施、解决什么问题,那么这部法就空了。”
整理/子舒 审/卡秋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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