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处罚严重低于违法获利,怎么办?“Epil女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入“惩罚性赔偿”| 绿会2019两会建议
“Epil女孩”张娜年纪虽轻,但经手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已经有好几十个,其中有闻名全国的腾格里沙漠污染案、常州毒地案一审/二审、山东危废倾倒致死案、保护濒危物种五小叶槭的预防性案件,还有发生在河南马固的我国首例人文遗迹环境公益诉讼案……
丰富的案件跟进经验,使得“Epil女孩”对环境公益诉讼着深刻的了解。现在,绿会原文发表她发来的第二份两会建议:
关于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建议
摘要:民事公益诉讼已经走过了四年,在中央政府大力提倡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的大背景下,污染者仅仅承担行政责任及传统的民事责任,污染成本很低,实际在变相鼓励以污染换取巨额利润的违法行为。在公益诉讼中引入类似《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打击污染者、警戒环境破坏者的有利武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四年来,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以每年百起左右的数量发展,虽然社会组织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对污染者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这四年来如腾格里沙漠污染案、北京幼儿园塑胶跑道案等案件社会影响较大,但污染者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仅限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最多赔偿金额的江苏泰州1.6亿金额也仅仅是环境污染修复费用,目前实践中支持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失很少,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污染者的成本,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利益与污染后的行政处罚以及民事担责相比,污染者会当然选择为了利益而污染环境。只有当污染者的成本和责任足够大,才能起到遏制作用,让污染者“望而却步”,不会以很大代价去换取利益。
建议立法或者以司法解释明确:凡是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者,均以违法排污或者破坏的修复数额的五倍到十倍之间进行赔偿。
如您有其他提/议案建议,欢迎与绿会联系(联系人):
王 静 17319453617,wj@cbcgdf.org
于琳琳 18801076850,v35@cbcgdf.org
文/张娜 审/Tammy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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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il女孩”的两会建议:望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期间损失计算依据 | 绿会2019两会提/议案建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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