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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文轩:从法律依据、生境保护、物种利用和行政监管等方面分析斑海豹盗猎案,建议加强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绿会 中国绿发会 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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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绿会召开大连斑海豹保护与反盗猎讨论会。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于文轩教授从四个方面就大连斑海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以下是相关内容:


于文轩教授发言  图片来源绿会


首先,是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该案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物种保护的法律规范,如《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1年)等。二是环境生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如《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等等。这些立法可以成为处理类似案件的法律依据。


其次,是生境保护问题。查阅相关材料发现,该案涉及的大连斑海豹自然保护区是在1992年设立的,当时为市级保护区。1997年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07年时,保护区有一次范围调整,缩减的面积超过1/4。到2015年底,保护区范围再次调整,减少至56.2万公顷,把以前的一些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划调整为非保护区域,这使得斑海豹的一些栖息地被排除在保护区范围之外。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根据物种保护的需要,对保护区范围进行适时调整?根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鼓励扩大保护范围。事实上,反复发生的物种保护问题说明已经有了调整保护范围的需求。有关部门应当考虑这方面的需求。


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 图片来源于网络


再次,是物种利用管理问题。在我国,野生生物资源允许合理利用,但前提是要合法利用。《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取得狩猎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要申请特许猎捕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需要,应当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以保证可追溯。《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也规定,因科研、教学、驯养繁殖、展览、捐赠等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水生野生动物,应当办理《捕捉证》。在没有履行这些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利用野生动物,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会场情况  图片来源绿会


最后,是行政监管问题。反复发生的物种非法利用和破坏事件,也暴露了行政监管方面的问题。根据上面谈到的相关立法,水生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至少涉及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保护区管理机构等。这些机构执法不力、行政不作为等情形,尤其值得重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类似事件的发生频率可能会小得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谢谢!


图片来源于澎湃新闻


整理/飞 审/于文轩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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