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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宗文:国际多边体系下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

绿会 中国绿发会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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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我国本土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助力我国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由绿会与北京农林科学院共同主办的“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惠益分享暨2020后的农业生物多样性”讨论会成功召开。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作科所)研究员张宗文分享《国际多边体系下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报告。整理分享如下:


(图片来源/绿会)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参加今天的会议,并分享《国际多边体系下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报告。事实上,农业农村部一直在做《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跟踪研究工作,中国农科院作科所是主要参与单位,我有幸参与了相关课题研究,所以对相关的情况比较了解。今天,我主要是代表国际生物多样性中心出席会议。大家可能知道国际生物多样性中心,它专门从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利用研究工作,特别是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利用研究。该中心跟中国合作已有30多年,在中国植物资源保护和利用方面做出重大贡献。



因时间有限,我主要从几个方面介绍:一是遗传资源相关国际制度的建立;二是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三是问题与挑战;四是建议。


一、遗传资源相关国际制度的建立


国际有关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相关制度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这是最主要的,另一个《生物多样性公约》。还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等,都与植物遗传资源有关,我今天主要谈《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以下简称条约)是在原《国际约定》的基础上,经过7年艰苦谈判而取得的结果;是在2001年11月3日粮农组织180个国家参加的第31届大会上通过,2004年6月,正式生效。目前大约有150多个国家加入该《条约》,但中国目前还不是成员国。从地图上看,俄罗斯也还没参加,还有一些小国家没加入。


《条约》最主要核心是建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多边体系。一方面是保护,另一方面是方便获取和公平公正分享相关利益。粮农条约当时确定了64种作物及其野生近缘种为获取和惠益共享目标遗传资源。缔约方应将国内公共机构持有的上述遗传资源纳入多边系统,鼓励私人和其他法人持有的上述遗传资源纳入多边系统,国际农业研究中心及其它国际机构持有的上述遗传资源,这是多边体系的核心内容。


《生物多样性公约》,92年通过,93年生效。它主要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公平公正分享和利用多样性所获得的相关的效益。


《生物多样性公约》下面建立了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在2004年日本名古屋通过,叫《名古屋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这也是非常著名的国际性的制度,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其核心是促进植物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及其相关的传统知识或者土著知识保护。


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主要涉及4个方面。


一是利用者条件。


二是提供者义务。


三是获取程序。

 

四是惠益分享方式方面。


三、问题与挑战


两个相关国际制度在惠益分享是有差异的:《条约》主要惠益分享方式是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并把能从多边体系获取资源看做是重大的惠益;而《议定书》的主要强调货币分享,并要求缔约国建设检查点,追溯资源利用的收益情况。其次,《条约》涵盖64种作物及其野生近缘种资源,并在磋商进一步扩大作物种类,特别是作物野生近缘种,可能与《议定书》涵盖的物种有大范围的交叉,如何协调也是非常重要的。


如何实现遗传资源国家主权?在《生物多样性条约》和《植物遗传资源条约》都强调,缔约国对本国的遗传资源拥有主权,可以依据本国的法律法规来决定是否提供。但同时又说,如果你是成员,你要把你公共领域的所有资源应该纳入到这个多边体系,所以这里就很难理解,也是很难把握的一个地方。这可能是很多国家也很纠结的一个问题。


 

第四方面,国家法律法规与国际对接的一个问题。现在中国还不是成员国,我们主要按照自己的法律法规在运行。如果说要加入国际条约,就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需要及时研究,有的法律法规需要修改,还有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与获取惠益分享相关的法律法规,都要重新制定,那么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四、建议


建议主要有4个方面:


一是建议加强粮食与植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制度解读和统一认识。


二是中国实际上已经在条约方做了大量工作,其中包括组织专家解读条约内容,征求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等。这些方面应该说都取得了非常好的进展,为此建议适时启动加入条约的程序,设定时间表,争取早日加入这个条约。


三是加入条约和履约都需要能力建设。建议相关部门在启动加入条约的过程中,组织不同层面的研讨和培训,包括为管理者、提供者和利用者提供培训,使相关的人员和组织对条约有深入的理解,对我们加入条约所承担的义务有了解。比如我们加入条约之后,究竟可以享受到哪些好处或者利益,我们要有所了解,这样的话我们才能充分地享受加入条约带来的好处。


四是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那么包括和获取惠益分享等与条约接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等。我的报告就到这儿,谢谢各位!


图片:来源绿会和张宗文研究员


整理/Talina 审/张宗文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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