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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穿山甲鳞片来源属于商业秘密不予公开?绿会申请复议

绿会 中国绿发会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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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绿会穿山甲工作组收到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河北林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答复书。在答复书中,河北林业部门认为绿会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故“不予提供”。


9月29日,就今年2月至8月底河北林业部门分三批共行政审批的1650公斤非洲穿山甲鳞片进入中药利用一事,要求公开所有相关审批材料。对此,河北林业对绿会所申请三份信息公开一事,在其答复中表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企业年度报告、购买、销售、利用合同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且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以上材料未予提供。”


然而,河北林业并未完整引用法律规定,忽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后半句的“但书规定”,“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即便是购买合同等信息,也因其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有可能造成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损害、破坏生物多样性,而生态环境的破坏就是对公共利益的破坏,当然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在企业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法律倾向于公共利益,而行政部门不能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主观能动性,更不能断章取义地倾向于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第268页记载:“穿山甲(Chuan shan jia)(MANIS SQUAMA)本品为鲮鲤科动物穿山甲Manis pentadactyla Linnaeus的鱗甲”。


绿会此次向河北林业申请的被审批穿山甲,一共三次,其中2次为大穿山甲(Smutsia gigantea )甲片,1次为树穿山甲(Manis tricuspis)鳞片,均不符合药典规定使用的鱗甲Manis pentadactyla Linnaeus。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的相关法律规定,绿会特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


文/sophia 审/橡树 责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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