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轩:《动物防疫法》应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绿会法工委2020529专家建言
2020年5月29日,由中国绿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讨论会在线上召开。该讨论会同时在“中国绿发会”微博平台进行全程直播。
该讨论会邀请业内顶级专家参加会议并就《动物防疫法》提出宝贵建议。下面将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于文轩教授的发言整理如下:
我主要从以下四方面报告一下我的意见和建议:
一、立法目的以及文本内容的严整性
(一)立法目的
对于修订草案第1条,建议增加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关注,同时与相关立法衔接。可以修改为:“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经济安全,制定本法。”该法不仅应与《环境保护法》《畜牧法》等立法衔接,而且应与正在制定的《生物安全法》(其中涉及防疫的包括第16、20、25条等)、《野生动物保护法》(“养殖业”与人工繁育相关)相衔接。
(二)法律责任与立法目的的呼应
染疫动物及其制品不仅造成环境污染,也可能造成生态破坏。以第95条为例,建议第2款增加“生态破坏”,修改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基本原则的科学确定及其适用
(一)原则条款(第5条)
建议将“方针”改为“原则”。同时,在内容上,建议将“预防为主”修改为“风险预防原则”。事实上,风险预防原则已适用领域于气候变化、生物安全、核安全、土壤污染防治等领域。
(二)属地管理与风险规制之间的关系
风险规制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沟通。一种活动是否存在风险,与是否跨越行政边界没有直接联系。未开展动物疫病净化的在本地同样存在风险,也不应销售。因此,立法应当超越属地管理,更加关注风险本身的特性。因此,建议第21条第3款删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表述。
(三)法律责任部分的呼应性
法律责任的内容也应与风险预防相互应。例如,关于修订草案第106条,建议第2款第(一)项修改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三、法律责任的性质方面
以修订草案第87-91条为例,应明确“处分”类型,明确为“行政处分”。事实上,“处分”不仅包括行政处分,还包括党纪处分。
四、立法技术和文字表述方面
在一些制度设计的细节方面,需要进一步斟酌。仅举两例说明:(1)第6条,建议将国务院列为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的主体。(2)第30条,建议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即限定为省级以及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应急措施。
整理/子舒 审/绿宣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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