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9日,由中国绿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讨论会在线上召开。该讨论会同时在“中国绿发会”微博平台进行全程直播。
该讨论会邀请业内顶级专家参加会议并就《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提出建议。下面将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的发言整理如下:
(图片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官网)
各位好!刚才听了大家的发言很受启发,特别是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赵继勋老师的发言,他提供了很多动物防疫的现实情况,像我们做环境法方面的,主要是从法律文本进行研究分析,但是赵继勋老师是从动物防疫疾病的背景来提建议。现在我根据赵继勋老师讲的和我理解的,以下就《动物防疫法》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存在哪些主要问题谈点看法:
一是发现问题不敢报、不想报,这是在防疫当中遇到的很大的问题。政府部门不敢报,是害怕上级追责或者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养殖企业不敢报,是害怕自己养殖的疫情动物全被捕杀,自己承担损失。而我国又没有正常的补偿机制。还有不敢报的是做兽医行业的,他们也应该是最早发现疫情的,但是由于位低权轻,政府不让报,也就不报了。所以针对以上情况,立法应该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二是《动物防疫法》的动物疫病疫情防治的技术支持,对于人类的疫病疫情国家疾控中心建立了一个平台可以直报。但是农村农业部门是否有建立这样的平台?下级单位发现动物疫情如何报告?应当解决疫情监测技术支持问题。还有赵继勋老师提到的动物疫情疫苗的研发支持不够,目前现有的动物疫情疫苗,可以即时预防。但是对于许多新的疫病疫情,若不能及时地研发出疫苗,疫病流行就无法控制,比如非洲猪瘟,我们多长时间能够研发出疫苗?所以这应该从技术支持的角度,在立法中应该重点来解决的问题。
三是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在《动物防疫法》中没有一个信息公开的字眼,用的是通报等。只有一条有涉及信息公开问题,但从内容看表达的意思是根本不想信息公开。在这一点上,应该向环境保护法学习,要有强制性的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对举报疫情,对吹哨人进行奖励。
四是对于养殖户的救济和补偿。因为我接触过一些受到疫情影响的养殖户,畜禽养殖受损以后难以得到救济和补偿。在出现疫情的情况下,怎样能够保证养殖户的利益。该法在这点是缺乏的。
我认为对这四个方面的大问题,法律草案没有很好地给予解决。
就以上提出来的四个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个是关于《动物防疫法》的目的。我认为首先应该把立法的目的定得更全面更高远一些,建议增加“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不是说养殖业发展就行了,需要健康发展。建议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中,增加“生物安全”,修改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这样就比较全面了。
第二个是关于改变《动物防疫法》的原则。该法用“方针”,即“原则”,建议该法原则要突出风险预防。目前该法仍然沿用传统的预防为主的原则,其实对疫病疫情的预防,现在全球实行的是风险防范、风险管控。目前问题是许多新的疫病,一旦有了疫情苗头以后,或者是还没有发生疫情,但有可能出现疫情时,就必须要防。所以我建议应该改为:“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风险预防,严格控制、及时净化、强制消灭的方针;并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共治、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这样改一下,要比该法的方针要好得多。
第三个是要扩大该法的适用对象。目前该法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只适用于我国国内的动物防疫,对于行驶在公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海域中国船舶内的动物防疫活动是否也要适用该法的规定,需要考虑。再一个就是对于该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畜、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动物”,这就有问题了,合法捕获在法律规定之内,对于非法捕获的如果有疫病怎么处理呢。建议第三条改为“应该包括人工饲养的、野外捕获的”,这样就扩大了一定的范围。
第四个是建议“加强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和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特别应该规定对于吹哨人的奖励规定”,既要鼓励对于疫情信息的上报,对于隐瞒疫情的举报,一旦查实了以后应该给予奖励。建议该法应该增加这方面的规定。这是针对我们刚才讲的四个问题中不敢报、不想报,除了处罚以外,还要通过奖励的方式来鼓励人们来上报疫情。
第五个是建议加强养殖单位和个人权益救济的规定。建议该法规定建立动物疫情强制保险制度”。对于因疫情需要捕杀的动物,对养殖企业和个人,除了这个强制保险的赔偿以外,应当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偿,要增加进该法规定中,但是虽然草案中有相关规定,但是应该完善。
第六个建议是建立合理的管控体制,明确动物疫病疫情防控机构对疫病疫情的认定权。今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就是一个很大的教训,国家疾控中心没有宣布疫病疫情权力,必须由政府来认定。认定有没有疫情,应由技术机构进行认定,再由政府确定是否公布。所以根据这次的新型冠状病毒的教训,应该把政府部门和技术部门的职能明确分开。
第七个是贺海仁教授讲到的,为了鼓励公众参与,应该建立动物防疫的公益诉讼制度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制度。
第八个是要规范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职责,该法修订草案在涉及到政府及其部门职责的时候,故意规避“应当”、“负责”等义务性的动词,希望草案中要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和责任。
第九个是建议要加大违法处罚的力度。要根据隐瞒的情况或者是根据防疫不到位,或者没有做强制防疫,要根据动物的数量进行处罚,这与《环境保护法》中的“按日计罚”是一致的。
整理/子舒 审/绿宣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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