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号举办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修订的理解与适用 暨民事再审与执行法律实务专题讲座
中国行为法学会
中行法培[2015]第1号
关于举办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修订的理解与适用
暨民事再审与执行法律实务专题讲座邀请函
各有关单位:
新民诉法的全面修改,既有对原有制度的补充、修改,也增加了一些新的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如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新设了公益诉讼、小额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行为保全、司法确认、担保物权实现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原则、立案、管辖、调解、证据、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对立案、民商事审判、监督、执行工作影响很大,也给律师业务带来了巨大的发展前景。为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原则通过了《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于近期公布实施。同时,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在深圳和沈阳的设立,很大一部分申请再审案件的律师业务由北京转移到巡回法庭所在地,申请再审业务将是新的业务增长点。
为帮助各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士掌握对新《民事诉讼法》所涉新问题、疑难问题,准确理解适用新司法解释,推动法官裁判水准的大幅度提高,切实提高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法官与律师的业务交流,经研究,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决定举办“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修订的理解与适用暨民事再审与执行法律实务专题讲座”。讲座结束后将颁发三十学时结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各级法院分管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领导、民庭、执行局(庭)负责人、法官;各级检察院分管民事工作的检察长、检察员;各地律师事务所从事民事诉讼业务的律师;各类银行金融机构相关部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各类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从事民商法律教学及研究的专业人士等。
二、时间、地点
报到日期:2015年3月26日
讲座时间:2015年3月27日—29日
讲座地点:上海市
三、研讨费用与参加办法
参加的代表须交纳讲座会议费2900元/人(含专家报告、场租、资料等)。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会务组联系方式:
负责人:梁杰13811982710
电 话:010-56423575
传 真:010-52231658
QQ在线咨询:873979266
报名邮箱:13811982710@126.com或13811982710@139.com
注:报名请发送指定报名邮箱或QQ咨询,请勿回复发送邮箱,以免耽误。
四、特别声明
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是唯一有权代表中国行为法学会开展培训工作的专门单位,培训项目均在官方网站www.lawcdedu.com公示。其它单位未经授权使用带“中国行为法学会”字样的名义开办培训班及类似的研讨班、论坛等,均属违规及侵权行为。举报电话:010—52882170。
附件:1、讲座日程安排
2、报名表
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
2015年1月
附件1:讲座日程安排
3月27日 (星期五) 9:00-12:00 14:00-17:00 | (一)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运用热点、难点问题与新民诉司法解释制定中的难点问题 1、新法实施中的新情况 2、立案与管辖异议 3、小额诉讼问题 4、回避制度 5、虚假诉讼认定和处理 6、当事人主体资格 7、第三人撤销之诉 8、诉讼代理人 9、简易程序、特别程序 10、一审程序 11、审判监督程序 12、公益诉讼问题 (二)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1、证据种类的立法模式及意义 2、对电子数据的理解 3、举证时限规定 4、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负担问题 5、专家辅助人制度 6、鉴定人权利和义务 7、关于证据灭失、保全证据 8、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9、对免证事实的认知与应用 10、庭审质证及辩论规则与应用 11、自认证据规则 12、法院对证据的调查 (三)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行为保全制度热点问题 1、行为保全制度概述 2、其与财产保全的区别 3、适用条件及时间范围 4、行为保全的执行、救济与解除 5、行为保全的担保 6、诉讼中行为保全措施 7、诉前行为保全措施 8、保全措施的解除 主讲专家:李 浩 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参与民诉法修改 |
3月28日 (星期六) 8:30-11:30 13:00-15:00 | (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立案与管辖 1、立案司法解释的修订与理解适用 2、管辖司法解释的修订与理解适用 (二)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之:回避制度 1、法定回避情形、回避主体 2、回避方式和程序 3、回避的决定 4、回避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 5、利害关系的界定 6、司法解释其他问题 (三)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之:当事人主体资格;诉讼代理人;共同诉讼 1、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确认 2、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3、共同诉讼概述与法定共同诉讼的情形 4、(普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确定 (四)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之:公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要点 1、公益诉讼热点问题 2、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3、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 4、公益诉讼费用与赔偿金问题 5、判决的执行问题 6、环境公益诉讼问题 (五)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之:调解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 1、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调解的法律规定 2、新民诉法“先行调解”的理解与适用 3、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 4、调解与诉讼的衔接问题 5、新司法解释关于“调解”的其他规定 6、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问题 (六)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立案及审理 2、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 3、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收费问题 4、法院的审查标准及异议的处理 5、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6、执行程序中的重要问题 主讲专家:丁俊峰 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 |
15:10-18:10 |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之:执行程序执行与异议之诉案件疑难问题 1、新《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若干问题 2、关于执行的申请和移送:强制执行措施 3、关于执行措施的修订 4、执行实际工作中所涉及到的问题 5、执行程序疑难问题 6、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疑难问题 7、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疑难问题 8、新司法解释制定中的前沿问题探讨 主讲专家:赵晋山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 |
3月29日 (星期日) 9:00-12:00 13:30-16:30 | (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之——“第三人撤销之诉” 1、立法主旨和背景 2、适用范围 3、立案受理条件、审理程序 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客体 5、审查标准与裁判方式 6、举证责任的分配 7、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效力 8、法条适用问题 9、与案外人申请再审 10、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的关系 11、案件职能归属 12、法律适用问题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民事再审诉讼实务及新证据的认定和运用 1、再审发起主体 2、再审事由 3、再审管辖 4、再审受理 5、再审审查 6、再审审理 7、再审效力 8、诉讼时效 9、新证据认定与运用 10、再审诉讼实务 主讲专家:博士,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公司法名家 |
专家均已接受邀请。本次课程大议题及二级议题将根据新出台司法解释做适当调整,敬请关注。
附件2: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修订的理解与适用
暨民事再审与执行法律实务专题讲座报名表
名额有限:此表请尽快电邮或传真至(梁杰)传真:010-52231658
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邮 编 | ||||
联 系 人 | 电话 | 传 真 | |||
参加代表名单 | |||||
姓 名 | 职 务 | 性别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件 | |
住宿预订 | □合住 □包房 □不住 拟住日期:2015年 月 日— 月 日 | ||||
请列出您最关注的 专家授课题目及建 议交流、研讨内容 | |||||
会议负责人:梁 杰 手机13811982710 | 电 话:010-56423575 传 真:010-52231658 | ||||
报名邮箱:13811982710@139.com或13811982710@126.com | |||||
此表复制有效,报名后请致电确认,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