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把农村福利院建成“平安家园”
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旨在通过人大监督,保证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农村居民,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得到更多照顾和物质保障。
《条例》规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居民,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已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经伤残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视为无劳动能力。个人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截至今年9月底,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共有24.68万人。其中,集中供养对象4.98万人,分散供养对象19.7万人。
《条例》自2015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6年,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和林区均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大幅上调了五保供养标准,全省平均达到7294元/人·年,较《条例》实施前的2015年提高了52%,武汉市突破10000元/人·年。今年,各地继续依法调整标准,全省平均达到8564元/人·年,较去年增长17%,且供养标准突破10000元/人·年的县(市、区)达到27个,五保供养对象标准稳步提高。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当前全省五保供养工作仍存在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不足、工作力量薄弱、人员待遇较低以及分散供养对象生活质量不高等问题。比如,检查组发现,205所农村福利院新增4282间危房急需修缮和改造,福利院消防、特护等设施不配套、不完善等问题比较突出;全省有522所农村福利院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配比未达1:7的规定要求,人员流失现象较为严重;服务人员工资标准较低,目前全省农村福利院院长和工作人员月均工资分别为2200元和1500元,有的还低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的1250元。
执法检查组认为,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这为我省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指明了方向。要加大投入,进一步改善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条件,严格执行农村福利院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福彩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的15%用于福利院建设和维护的规定,加快消防、无障碍、特护等设施的改造和建设步伐,把农村福利院建设成为功能齐全、设施完备、安全舒适、环境优美、五保供养对象满意的“平安家园”。同时,切实将农村福利院纳入事业单位管理范畴,借鉴他省做法,明确公益类别,核定编制数和岗位,将福利院院长和主要管理人员纳入编制保障范围,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让其更好地履职尽责。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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