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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特辑 | 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网络空间——构建网络空间国际法:秩序、规则和路径

2016-10-02 国际法促进中心

国庆节啦!国际法促进中心当然要给大家准备一些值得收藏的干货来庆祝!本次推送的三期国庆特辑均是关于网络空间国际法,眼下最火的领域之一。三篇文章均是外交部条法司副司长在国际会议上的发言,这样的一手材料对于了解该领域和进行研究非常重要。

文章转载自“中国国际法前沿”,将会及时推送涉及国际法内容的中国重要外交政策、理念举措以及中国在相关国际法领域的实践动态和立场等信息,文章最后有二维码,扫描即可关注。大家ENJOY!!



【编者按:网络空间国际法问题是当前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热点问题之一。外交部条法司副司长马新民在2013年第六届中美互联网论坛、2014年第七届中美互联网论坛以及2015年第54届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年会“网络空间国际法问题”特别会议上的三次发言,分别就构建什么样网络空间国际法律秩序、如何构建网络空间国际法秩序以及网络空间国际法的主要问题作了系统分析和阐述,为我们呈现了网络空间国际法的全景式图景。现将三篇演讲分三期刊出,与大家分享。】


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网络空间

——马新民副司长在第六届中美互联网论坛上的发言

(2013年4月10日,北京)

 

本届中美互联网论坛的主题是“对话、沟通、理解”,旨在通过中美双方的良性互动,增进互信、推动合作。秉承这一精神,在今天的闭门会议上,我想同美方的朋友们探讨一个基础性的问题——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网络空间?对这一问题,我有以下四点看法:


第一,我们需要一个共同安全的网络空间。


21世纪是网络的世纪,网络深刻影响着人类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全面渗透和融入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互联网如同一把“双刃剑”,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文化交流、信息共享和人民生活提高的同时,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从侵犯个人隐私到侵犯知识产权,从网络诈骗到商业窃密,从网络攻击到网络恐怖主义,形形色色的不法网络活动对私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这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中美两国也不例外。


各国在网络空间中相互依存,已成为“命运共同体”。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独善其身。很难想象,网络安全问题会选择性地仅在某些国家出现;或者在邻国深受网络安全问题困扰之时,本国却可高枕无忧。在网络空间,大家安危与共。风险和挑战,各国共同面对;安全和保障,各国共同享有;义务和责任,各国共同承担。


网络安全是全球性挑战,需要各国共同应对。我们必须摒弃零和的冷战思维,秉承合作共赢的精神,携手前行。中美同为网络大国,在打击网络侵权和犯罪、预防网络恐怖主义袭击、维护网络安全等诸多领域,双方有着共同的利益和广泛的合作空间。只有追求共赢,你赢、我赢,大家赢,才是正道,否则大家很可能都是输家。


第二,我们需要一个国际法治的网络空间。


当今世界是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社会。互联网发展的初期,主导网络的主要是技术规范和行业准则。互联网发展到今天,我们需要法律规则的引领。法治应成为网络治理的基本方式。


互联网的发展并未改变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秩序。网络国际治理应遵循一般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以及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等,这是确保网络空间国际秩序公正合理的基石。至于哪些具体国际法规则适用于网络空间以及如何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各方可就此加强交流。


就网络空间而言,国家对其拥有一定的主权和管辖权,这与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的国际海底、外层空间以及南极等所谓“全球公域”有着本质差别。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各国对于本国境内的网络基础设施、从事网络活动的个人或组织及其活动拥有主权和管辖权。同时,“互联网公共政策的决策权也是各国的主权”,联合国信息社会世界峰会2003年《日内瓦原则宣言》和2005年《信息社会突尼斯议程》对此作出明确宣示。在网络空间领域,坚持国家主权不仅意味着各国应相互尊重网络主权,而且还意味着各国不得以网络自由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


还应看到,互联网的发展也引发许多新的、复杂的问题,现有国际法和国际机制已难以满足网络空间发展的现实需要。例如,在惩治网络犯罪执法和司法合作、网络空间国际行为准则以及网络国际治理机制等方面,国际上还没有形成各国普遍公认的全球性规范,国际社会确有需要探讨制定新的法律规则加以应对。


第三,我们需要一个权利义务平衡的网络空间。


网络空间涉及不同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国家、社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我们不仅要保护言论自由,也要保护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不仅要保护网络交易畅通便利,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不受侵犯;不仅要保护网络自由,也要维护社会秩序、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


信息自由流动是网络的生命,我们对此极为珍视,它为创新注入源泉,为发展提供动力。但如果没有一个社会共有的有序的网络空间和网络安全大环境,多数人的网络自由就无从谈起。任何国家都不会漠视和纵容在网络领域滥用权利的不法行为。


互联网自由被公认为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所称的言论自由的组成部分。该公约在承认和保护言论自由的同时,为该权利的行使设定了“边界”,即在为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以及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所必需的情形下,言论自由得予以限制。2011年,人权事务委员会在该公约第34号一般性意见中明确指出,在上述特定情形下,允许国家对网站、博客或任何互联网、电子或其他信息传播系统的运作实行限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0条还规定,“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应以法律加以禁止。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欧洲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10条除作出与上述人权公约类似的限制外,更进一步规定,在为了防止混乱或犯罪、为了防止秘密收到的情报的泄露,或者为了维护司法官员的权威与公正等情形下,也可对言论自由作出限制。


由此可见,言论自由,包括网络自由,并非是绝对的。网络空间不是一个不受监管的真空地带。各国在不违反公认国际法的前提下,有权根据自身的国情依法管理网络空间。事实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技术和行业自律等措施,依法管理网络。


我国坚持依法管网,形成了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本国国情的网络治理制度。我国的网络治理制度强调管理与保护并重,各方利益统筹兼顾,致力于促进信息流通、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以及知识产权,努力实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间的合理平衡、保护个人利益与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


第四,我们需要一个国际社会共管的网络空间。


在互联互通的网络时代,有效处理网络事务离不开国际社会的协调努力。国际政治的民主化是大势所趋,网络空间的国际治理应遵循多边原则,各国不分大小、贫富、强弱,都有参与互联网国际治理的平等权利。我国支持建立一个多边的、透明的、合理的国际互联网基础资源分配体系,促进全球互联网均衡发展。应把加强对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援助作为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的优先事项,不断缩小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的“数字鸿沟”。


联合国是当今世界最具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国际组织,是网络国际治理和网络国际规则制定的最佳场所。我国支持进一步发挥联合国的主渠道作用,乐见在联合国框架下各国正在进行的关于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打击网络犯罪、国际电联有关网络管理授权等问题的探讨取得积极成果。同时,我国也愿意看到兼顾各方利益和关切的其他国际网络机制为联合国机制提供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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