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康奈尔学习国际法:青年国际法人的工匠精神
康奈尔大学2015届LL.M
作者简介
李珍妮|武汉大学法学学士;康奈尔大学LL.M;莱顿大学Advanced LL.M候选人
引.
接触过美国法学教育的同仁们闻题可能会会心一笑,谈在康奈尔习国际法,似乎如谈在大陆学爵士乐,在中东传道学之类,虽不至这般夸张,但也实在是不太应景。美国不似欧陆有着浓厚的国际法氛围,除去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纽约大学法学院、乔治城大学法学院和佛吉尼亚大学法学院等,其余各校虽不乏在国际法领域颇有建树的学者,但总体来讲并没有成体系成规模的国际法研究氛围。
康奈尔大学法学院作为T14集团的一员,从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美国法学教育典型的实用主义风格——重专业能力训练,亦强调个性和自由。在以培养律师为目标的院训下(Lawyer of the Best Sense),绝大多数学生(JD每届约200人,LL.M每届约80人,SJD每届不足5人)都会偏重于商经领域,以求未来职业道路的更好发展。国际法师资主要有三人——1、年余70,国公、WTO、宪法、仲裁等各领域均有建树的Barceló教授;2、Brownlie的学生,在各大国际组织均任过职,致力于非洲发展,年余60的非裔教授Ndulo;3、Fletcher的学生,国际刑法界炙手可热的新星,拥有哲学PhD,尚处于而立之年的Ohlin教授。而致力于国际法学习的学生呢?笔者在一年中选修了六门国际法相关课程,几乎全是20人以内的规模,而和笔者一样专注于国际法,一同上课一同讨论的同学不过五六人,可见一斑。
然而,大环境的不足有时反而会成就小环境的活跃,资源得到相对的集中,个体的主观能动性也被更大得激发。况且康奈尔法学院有着体系化的律师培养方法和浓厚的学术氛围,每天大小讲座不断,加之在政治学和东亚研究领域的强势地位,这一切都是丰富可供汲取的养料。而今从北美转至欧陆,在海牙脚下继续学习国际法,时常会怀念在康村的日子——三五同仁上课也争执下课也讨论,整日追着老师问问题,隔三差五便会去蹭国际法相关讲座,流连于不多的几排书架之间常遇同仁而相视一笑。平日学习中也会不自觉地想起、加深和比较在康村所学。大概教育的作用,的确不是仅仅得益于一时,而会渐渐体现在日后,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更是方法论的学习,思考力的提升。
在此将这一年的学习感悟整理成文,与大家分享,愿共同思考,共同进步。
参加各式讲座、研讨会
一.实用主义的底色:应用,应用,还是应用。
初到美国学习,拿着每门200多刀1000多页砖头般的案例书总是义愤填膺直呼抢钱。在我先前的理解中,智慧的精华应该是像德国那样有着深厚理论的教科书,进阶性的课程应该是有体系的理论传授,再加上案例的辅佐和引导。而这1000多页的教材,的确书如其名,大部分都是案例的摘录,每个章节的结构均为简要介绍(一般仅包括基础理论和相关法条)-案例摘录-案例后的思考问题(思考问题反而会点出该专题中的主要争议点及其发展,然而结论都是开放式而不做回答)。而对于课程的设置——课前阅读一般少许基础理论,相关法条加上两到三个案例,上课理论一笔带过,重点讨论案例(非常精细),现场答疑论辩,起初我也很不适应,甚至和当时在读的中国SJD张铁铁老师抱怨过,觉得美国人研究很不深入根本不讲理论,张老师闻言笑而不语。事实证明果真是纸上得来终觉浅,无论在国内读了多少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在美国学习一年才真正领会到这种经验理性加实用主义的要义,经过一番反思方觉其中深意。
恰逢今天上课讲到国家责任,在此就莱顿大陆法系的教授方法和康奈尔英美法系的教授方法做以直观比较,虽是沧海一粟,但求以小见大。
课前阅读任务:莱顿是三本不同教材(理论型)的相关章节和国家责任草案;康奈尔是案例书中的相关章节和国家责任草案。案例书该章的编写充分体现了美国案例教材的特点,开篇概括国家责任,没有半段理论,直接列举国家责任草案一至三条,紧跟着便是Factory at Chorzow案的摘录。接下来国家责任两大要素仅仅阐述了归因(attribution),一段简要介绍,法条若列,接着便是关键点(control, adoption和due diligence)以及每个关键点所配三个案例(案例摘录段落重点体现三个关键点的判断标准及其推理过程)。对比两个课堂则更有意思,都是非裔教授,莱顿是Dugard 教授,康奈尔是Ndulo教授。Dugard教授从国家责任草案在国际法体系中的地位讲起,援引哈特的初级法律规则与次级法律规则理论(Primary law rules & secondary law rules),再讲至国家责任两大要素,先讲什么是国际违法行为(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对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争论做以介绍,详细阐述草案起草的争论过程;然后再行至归因要素,对争议最大的控制(control)的判断标准(test)做了讨论,其中穿插了一系列重要案例,但都是一笔带过。几乎完全形成补集的是,Ndulo教授开篇便探讨Factory at Chorzow案,先是最基本的案例概括(包括涉案双方,事实,争议点,所依法律,判决结论),然后是其推理过程(三段论),最后得出结论,近而才引出国家责任草案相关条款。而哈特的理论则被安排到案例后的问题中,上课也并未提及。接下来直接跳过什么是国际违法行为,更没有对行为性质做以探讨,反而把重心放在归因问题,例如一个控制(control)便要阅读和详细讲解Nicaragua案,Tadic案和Genocide(2007)案三个关键案例,更是用四分之一的时间对两个判断标准(effective control v. overall control)进行当堂辩论。
两种体系本就渊源不同,各有千秋,在此也绝无判出高下之意,只是借由对比阐述美国案例教学的特色,并试图探讨这种方法背后的深意。
从小的角度说,这是实用主义的取向,重应用的结果。冲突法教授说过,当代美国的法律人可以说都是实用主义,彼时她在哈佛法学院读书尚且要耗费一整周停下课程专门学习什么是实用主义,而今已是理所当然。这种案例教学模式,好比工科学习,给出一条简洁的公式,紧接着便是多道在现实中的应用题,看公式中的各个关键要素如何与现实匹配得以应用。而在应用中并不直接相关的争议点便被抛开,例如国家违法行为是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国家责任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些在案例应用中并不影响实质结果的,便不做探讨。再比如在归因问题上,草案中有数条不同的情况,理论上也有很多争论,而案例书中直接概括为三种关键情况(control,adoption和due diligence)实质上完全是根据现有案例的总结。
实用主义特征在Barceló教授的WTO课程中体现得更为明显。坐拥最具有生命力的争端解决机制(DSU改革后减化政治壁垒,得到广泛实践,具有countermeasure保障的强大执行效力),WTO课程的学习则更像是对法条的精细化解读和推理应用。一个相似产品(like product)便有在不同情况下(MFN,NT-taxes,regulation)下的不同解读(interpretation)和不尽相同的判断标准(test),配合各个案例简直像在学七十二般变化,甚至还要联系比较其判断标准与反垄断法(antitrust law)中的异同及原因。再比如在生产过程污染(process-caused pollution)中的GATT第3条、11条和20条之争,教授带着我们对Tuna/Dolphin案、Shrimp/Turtle 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不同的判断标准)以及Howse & Regan的批判理论详细分析讨论了两天。对法条解读的严谨和精细度可见一斑。课程的设立似乎就是以面对真实的WTO争端,能够找出主要矛盾,相关法律和进行法律论证为目的。在学习这门课的时候,我时常想起祝捷老师常提的“工匠说”。他说法律人要把姿态放低,法律人就应该是工程师,扎扎实实地做好自己基本的雕刻工作。面对WTO这门博大精深的课(与另一门反垄断法课程一样,其实质上是经济学的运作和政策的考量),一学期下来我虽很难理解法条背后的深意,但是面对案例也会知道作为一个法律人,应该从专业角度提供哪些意见,提醒做哪些考量,大概实务中法律人也是这样与经济学人相配合,共同解决实际问题的吧。
而为什么要这样学习国际法?前面提过,康奈尔自设立之初便以培养优秀律师为院训,目标明确,无论何种法律,都是冲着实践去的。作为一名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律执业人员,面对一个法律争端,可以暂时不知道立法历史、背景以及法律背后的理论争议和价值深度,但却必须要有敏锐的职业嗅觉,捕捉到影响争端走向的几个关键因素,所适用的法律,涉案事实和论证方法。可以说,康奈尔的法学教育正是在做这样的职业训练。这样的职业训练不仅贯穿课程始终,更是体现在课程考核上:一般美国法学核心课程的考核形式多是选择题加案例题,选择题是司考民刑部分一般的案例选择题,一个案例常常就占一页的篇幅;而国际法、WTO这些非核心基础课程一般会直接给出三到五道案例题,直接让学生就篇幅冗长的虚拟案例写出详尽的判决文书(包括所引法条、所引案例、实时分析和推理过程等),或者充当一方律师/顾问撰写相关文书。一堂考试常常达四个小时之久,其根本也是考察职业素养和对法律的应用能力。
康奈尔校园风光
然而国际法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这种职业训练模式又是否可行?我的感触是,可能国内甚至很多大陆法系的国际法教育和研究往往着力于前提性命题的批判论证(法的形成、法的合法性合理性),而鲜有法的应用,尤其是诉讼化应用的训练。必须重视的一个事实是,国际争端解决的准司法化/司法化越来越受到肯定,然而放眼当今国际,拥有能够独立承担相应业务律师团队的国家尚不足五个,而其中恐怕并不包括中国。自建国以来中国仅在WTO案件中从“被动挨打”到主动出击积极参与到国际争端解决之中(暂且不算目前尚处于争议中的菲律宾与中国南海仲裁案),其成绩虽可喜可贺,国内也有数个律所中标参与,但是仍是与海外律所合作,且面对专家组/上诉机构的核心工作恐怕尚难独立掌控,更何况实践经验一片空白的其他国际公法争端解决领域。在个人英雄主义日益风盛的今天,与其羡慕Foley & Hoag合伙人在国际法争端解决领域的斐然成就,或者鼓舞于我们自己的律师在WTO专家组前的首彩,不如居安思危,我们所欠缺的,不是一个两个国际法的学术大家,或者一个两个个人能力突出的国际法律师,而是成体系的律师培养模式和可以独立承担国际法争端解决业务的律师团队。法律终究是活的法律,国际法亦是如此。不论受到多少非议,不论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如何曲折,甚至不论是当作国际政治的游戏规则,或是当作一种全球正义观的法律信仰,我们都要,首先地抓住它现有的生命力,参与到这场博弈之中。个人愚见,法的信仰对于整体来说固然重要且必要,但对于大多数法律人个体,更重要的是高度分工高度精细化的如工程师般兢兢业业的职业劳作,这说到底是一门技术活。
再者,从大的角度来说,国际法本身是形成中的法、发展中的法,也是实证法和自然法的结合。既有从大量国家实践而来的经验理性,也有类立法组织如ILC所做起草编撰工作的建构理性,更有法律之外政治力量的博弈。案例是国际争端的结晶,长达百页的意见/裁决/判决文书详实地介绍了争端形成的过程、发展,争端解决机构看待问题的角度、判断,对国际法的解释和应用。可以说这不仅仅是标准三段论式的分析论证过程,高度抽象的国际法也在争端解决程序中得到不断地检验、解释、扩充和发展。国际法虽无遵循先例原则,然而国际法判例(以及其他争端解决结果如仲裁裁决等)确实是法律渊源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甚至可以说是活的国际法。所以,美国的判例教学法以分析案例、应用法律为重,不仅仅是在做职业培训,同时也暗合了国际法本身的形成、发展逻辑。在详细地阅读案例中可以更亲近地接触整个思维、推演、权衡、解读过程,而不是简单地记住结论,这样更易真正感受到国际法到底是什么样的,又该怎样发展。
倚重案例的教学方法必然有很多不足之处。国际法本就呈现碎片化混乱化,点点相授的案例学习的确可以对一个个问题有着深度的解读,然而犹如管中窥豹,细节透彻,却无法洞察全局。在上国际公法课期间,一方面沉浸于前所未有的对每一个经典案例的深入研究,另一方面时常迷失在案例中而失去了脑海中国际法全局的体系图像,所以自行借来了Shaw和Brownlie的国际法著作,一定要结合着案例书读,不断强化体系和案例的互动才肯罢休。再者,国际法争端解决发展虽十分乐观,但是各个争端解决机构的意见/裁决/判决质量却参差不齐。在众多国际法相关课程所读案例中,DSU上诉机构的意见写得最为精彩,篇幅简略论述透彻。每次WTO课程几乎都是一个问题配两至三个案例,案例不长却最需要精读学习。授课教授Barceló常常带着我们反复研读个别段落,以求领会其要义。然而国际刑法课和国际投资法课程便没有这么幸运。例如ICTY、ICTR的判决大多冗长且逻辑上圈圈绕绕时常让人迷茫,ICSID更是如此,甚至判决中有一些基本的漏洞和不足。国际公法课中需要研读的PCA、PCIJ、ICJ的判决大多处于中间地带,但本身也存在质量上下波动的状况,反而是教材中特色加入的一些美国最高院的判决非常有意思,其质量和可读性堪与DSU上诉机构比肩。
当然,美国法学院的确重视职业训练以求法学的应用,实用主义也的确是重要的底色,但是也绝不仅限于此。这种案例教学模式是各个领域的基础课程(Lecture)所采用的,另一类研讨课(Seminar)则体现的是完全不同的风格,旨在对前沿问题的学术探讨,体现了美国学术的自由主义风潮。下面进行介绍。
二.自由主义的追求:发现,思考和批判。
康奈尔在各个法学领域都会开设研讨课(Seminar),不同于基础课程(Lecture)以考试结课,研讨课以论文结课。基础课程每次近一小时每周上三至四天,研讨课每次近三小时一周一次。研讨课作为进阶课程要求完成相应基础课程作为选课条件,一般规模在12人左右,上课场地布置为圆桌会议,旨在探讨所涉领域前沿话题。我在康奈尔期间选修了三门研讨课,国际刑法,战争法以及康奈尔学术课。现以战争法研讨课为例,介绍这种不同于案例教学的学习方式。
战争法研讨课由Ohlin教授所授。作为哲学PhD和法学JD的拥有者,Ohlin教授兼备美国法学的实用主义精神和哲学的洞察力批判力,加之其是Fletcher教授(将德国刑法理论引入美国刑法学界,从浪漫主义和自由主义并存的角度对国际刑法中的个人刑事责任进行探讨)的学生,Ohlin教授的研讨课兼具了理论深度和现实反思,既有对课前阅读材料的高度提炼和批判,也有头脑风暴式的讨论和灵感的迸发。这门课在哥伦比亚和康奈尔开设几年来,每年基于讨论所获灵感,不仅学生受益在结业后将课程论文进一步改进进行发表,Ohlin教授自己也在互动中得益,近年来在其论文中不乏见到对这门研讨课的提及和感谢。这大概就是研讨课最好的效果吧。
左上Barceló教授;左下Ohlin教授;右上Ndulo教授; 右下Lasser教授
课程分为四个板块:国际罪行、个人刑事责任、战争法前沿、精确打击。每个版块下又分章节,每个章节为一周的讨论课题。课前有数篇论文作为阅读材料,时而伴有一两个案例作为辅佐,在课程的前一天晚上,要求将课前阅读的读书笔记(总结、批判、个人想法即可)两至三页发给老师。上课形式为每一个话题/每篇论文前半段由教授进行理论抽象和矛盾提炼,后半段由学生各抒己见当堂辩论。
我觉得从课程中受益的最大原因有两个,一是教授独特的矛盾提炼法和清晰的思路。例如开篇介绍战争的法理,便提出两对根本矛盾,国际人道法(IHL)将战争中杀戮合法化、平等化和规范化以求迅速结束战争,与国际人权法(IHRL)坚守生命权为底线的基本思路分歧;以及刑法对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刑事审判合法性等刑事正义的根本坚守,与国际法中国际习惯法为法律渊源,国际争端解决以定纠止纷、寻求和平为目标的诉求的本质冲突。在之后的讨论中,这两对主要矛盾不断地被验证,加深我们的思考,可谓是贯穿始终,统领全局。在每一章节话题讨论中,都遵循着提炼主要矛盾、次要矛盾并逐级探讨的方法论。例如在域外自卫行为(extra-territorial self-defense)/干涉行为(intervention)这一章节中,先探讨self-defense对象的可能性扩大(non-state actor)这一前提性问题(决定行为是self-defense还是self-help/intervention);再探讨东道国(host state)是否负有国家责任,负有何种国家责任(例如中立国责任);接着探讨自卫国采取行动的合法化(例如是否满足necessity/proportionality,是否基于consent,或者满足unwilling or unable);最后探讨在此种行为过程中的一个悖论,即自卫国和东道国是否都要遵守国际人权法(IHRL),如有违反如何归因,而先前的consent对此又有何影响。诸如此类,每一系列矛盾的精要梳理之后,教授都会请大家自由发言,如果学生表述不到位,他会不断总结、比较和引导,犹如一个会议的主持者帮助大家更好地讨论。
受益的第二个重要原因是经过基础课洗练过的学生水平,以及小班教学保证的讨论质量。一般来说只有选修过刑法课和国际公法课的学生方有资格选修这门研讨课。而刑法和国际公法课程的学习不仅奠定了所需要的理论基础,更是通过案例教学而培养了法律职业人的敏感嗅觉和基础素养。可以说,康奈尔的法学教育以培养合格的律师为基本目标,但绝不止步于此。在他们看来,只有具备了作为基础的律师素养,才有能力进行下一步自由主义导向的个人发展。并且法学院绝不拘束于大家的发展方向,但是必须以打好基础为前提。而就读的学生无论JD还是LLM都有着各自不同的生活背景学习工作背景(美国法学院没有本科教育),所以感兴趣的领域各不相同。基于此,各个领域的研讨课都有各自不同的受众群,虽少而精,充满高度分工,精英教育的意味。在这届战争法研讨课中,教授也多次赞叹学生构成的多元化和大家的理论深度,例如在最具争议也是最为复杂的个人刑事责任领域,来自各个法域的同学以各自的刑法理论和法哲学作为基点进行探讨,在JCE和control theory之争中激烈地辩论,非常有意义。而在域外自卫、精确打击等命题中,来自涉案国家的同学也就各自的政治主张进行争论,扩大了国际法的讨论范围,使得这门课程真正课如其名(Jurisprudence of War)。不知是战争与和平的命题太过迷人,教授太过智慧还是同学讨论太过深入激烈,直至结课大家都觉得意犹未尽。Ohlin教授最后总结道,一学期的学习不过是为了让大家至少开始质疑一句话:战争中无法律(Inter arma enim slent leges),希望更多优秀的年轻人加入到这个迫切需要法律精英为之奋斗的领域中来。我想前路漫漫,未必会走上这条道路,但恐怕是终生都无法忘记这门课了。
这便是康奈尔的研讨课。从基础课程到进阶研讨课,康奈尔的法学教育走的是从案例学习到理论提炼、批判、反思的道路。法律应用能力、执业能力是法学院培养的首要目标,也是基础目标(即培养合格的律师),而兴趣、潜能的激发,学术思考力、批判能力的培养则是基础之上的高阶目标。这种兼具实用主义和自由主义的风格,大概便是康奈尔,乃至美国法学教育的特点吧。
三.去体制化:跳脱、逃逸与自我审视。
盗用拉德布鲁赫的一句话,诗人都是法学院逃逸的学生。放在这里可能有些风马牛不相及。在康奈尔的某一天因为受够了法学院如生产线一样近乎严苛的案例培养模式,我觉得我的创造力和批判思维都冻傻了,便逃逸到政治学院旁听福山(Francis Fukuyama)的讲座。缘由是福山对之前名震海外的那本《历史的终结》自我反思总结并结合时局著写新书。讲座形式非常有意思,福山讲完后,三个同样是该领域翘楚的教授进行质疑和辩论,如同学位论文答辩。讲座之后有茶话交流会,本着有饭必蹭的精神我和朋友一起开开心心地参加。碰到几个政治学的教授以及东亚研究的教授聊了很久。突然一下子觉得整个人活过来了,不再似行尸走肉案例机器一般僵化。谈到一半自己笑了起来,对方笑问为什么,我说法学学久了发现自己被学科给体制化了,整个思维都被束缚住了,不跳出来看看都快忘了同一个命题不同学科有这么不同的眼界和思考。对方也笑道,他做了这么多年的东亚文化研究,从来就没有搞懂过法学是用来做什么的。
的确,除了案例教学夯实执业基础能力还是研讨课,开拓思路提升学术批判能力,还有非常重要的一堂课,一堂无形的课,那便是“逃逸”,从自己被学科局限的目光、眼界、思维模式逃逸。哲学、人类学、心理学、政治学理论、国际关系、国际法等虽术业有专攻,但是也万万不可固步自封,妄自尊大,否则就是管中窥豹,不得要领。
记得Ohlin教授的新书发布会(The Assault on International Law),当时请的讨论嘉宾就是政治学教授、国际关系教授和宪法学教授。几位教授就不约而同地从各自的学科角度质疑国际法的属性(认为国际法不是法),当时还觉得很无奈,事后想想的确是自己被学科固有思维所局限,而常常忘了审视自身。作为校友的国际刑庭前院长宋法官来康奈尔演讲时,也专门选择法学院办一场,面向全校再办一场,而在面向全校额演讲中,回答了来自政治学、国际关系学等各个专业师生的问题。
而关于“逃逸”最深的感触来自一门独特的研讨课,康奈尔学术课(Cornell research),在这门课上可以说是重新认识了自己,也重新审视了自己所做的研究。学术课由Lasser教授所开设,Lasser教授的教育背景比Ohlin教授更加写意。同Ohlin的从哥大哲学PhD到皈依法学JD不同,Lasser教授从哈佛JD毕业后如同逃逸一般在耶鲁连续读了法国文学和比较文学的MA与PhD,真是有些应正了那句诗人都是法学院逃逸的学生。然而最终教授回到法学的教学岗位上,主攻比较法研究,常年开设略有些离经叛道的学术课,不分专业领域,旨在一同探讨社会科学方法论以及法学学术的现状和走向,并提供平台以供大家交流自己正在做的学术研究。班上的同学构成更是有趣,大概是曲高和寡,竟有一半同学是访问学者和SJD,剩下也就7、8人,JD和LLM各一半。上课形式十分浪漫,在很多同学都不曾进入的图书馆顶层阁楼中,沐浴夕阳,俯瞰校园,教授自带红酒、奶酪和饼干,大家自取自用,如茶话会一般,如果不是教授实在太过聪慧、课堂节奏太快,晒着阳光吃着美食真的是享受。
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图书馆
学术课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板块:一般研讨板块,包括功能主义与法学方法论、法律移植与比较法研究、经济学与法学定量研究三个主题;嘉宾教授研究分享板块,总共邀请四位教授(宪法领域、税法领域、比较法领域、行政法领域)对其最新研究课题及进程做以汇报和接受提问;和学生研究分享板块,即班里每位同学就自己目前所做的研究进行十五分钟汇报并接受十五分钟质询提问。最后,该课以15页的论文计划结课,特别要求详细叙述研究的方法论。
我在这门课中一大收获便是重新树立对方法论的重视。记得本科学习时在李启家老师的课程要求下读了《谈谈方法》和《社会科学方法论》。祝捷老师和廖奕老师也非常注重法学方法论的教学和训练。然而随着专业学习的深入,却恰恰忘了这最为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的方法论的研究。功能主义、解构主义、定性研究、定量研究等等,在研讨课的学习中不禁有茅塞顿开的感觉。课程阅读任务的每一篇论文都由教授精挑细选,我也学会了不仅仅研读论文分析过程和结论,而是体会和思考其所呈现出在研究方法论上的独到之处或是不足之处。也是在这门课上真正明白为什么美国的学术称之为世界上最严谨的学术,对脚注的规范化几乎严苛,且一篇论文动辄几百脚注,一方面确实是知识产权的原因,而更重要的原因是,一篇学术成果的价值不仅仅是在于实体方面的结论,更是在于其所用的方法论。而脚注便相当于一个论文相关话题下所整理的数据库,脚注的丰富、精确程度直接体现了学者研究的深入与严谨,即便是文章结论被挑战、批判和推翻,而文章所用方法论和所提供的引用文献数据库也会是宝贵的财富。自此,我也渐渐转变态度,不再视脚注为形式主义的炫耀资本,而是实实在在地建立属于自己研究课题的丰富、严谨、精确的数据库。
此外,在嘉宾教授的讲座和互动中,我也体会到各个领域学术发展的共性、个性和动态,还有一些做学术研究的心路历程,觉得非常有意思。其中最有意思的是学生的学术分享板块,各个同学学术背景不同研究内容、角度、思路、方法论都大相径庭,很具有启发意义,例如欧洲的两位访问学者便是研究欧盟一体化进程以及公司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美国的JD因为出身于美军,致力于研究非政府武装冲突中武装人员的法律权利;非洲最高院法官助理出身的LLM研究真理委员会(Truth Commission);来自日本的法官学者研究比较日本法官与美国法官在司法程序中的作用;而来自厄瓜多尔的SJD则基于厄瓜多尔经过半个世纪的少数民族运动,将多民族国家、民族自决权写入宪法的大背景研究这一宪政进程以及新型的国家理论等等。在论述环境大家都听得兴致盎然,而答辩环节则是直白提问,一时回答不上来也没有关系,教授会进行引导,使得问答双方都在交流中受益。
可以见得,Lasser教授的研究理念是开放式的,打破学科壁垒的,而重视方法论也是一项重要手段,因为在社会科学中方法论大都是相同的,掌握了方法论就好比掌握了打破边界,开疆拓土进行眼睛的金钥匙。在课程的影响与不断的自我审视中,大家的研究课题和方法也非常独特和丰富,紧密结合了自己的学术背景,同时也防止了思维的僵化。
更宝贵的收获是,我在这门课的学习过程中重新审视了自己,发现了自己做学术研究潜藏的价值底色。刚从武大本科毕业时,我想在毕业论文只有大框架而论证仓促的基础上继续研究国际时际法的课题(International Intertemporal Law),便选取了这个方向做研究计划。研究背景是国际法在时间这一维度上的冲突及冲突规则,在国际法领域呈现碎片化,以不同的样貌出现在领土争端、条约解释和人权三个领域;研究旨在比较三个领域的个性和共性,寻找国际时际法在国际法体系中的本质定位和统一的冲突规则。在做汇报和答辩的时候,先前都很顺利,对于同学在三个不同领域的提问也还可以作答,直到Lasser教授问出“为什么要统一?为什么本就不是碎片化的?为什么不能是个例判断(case by case)”?这个前提性的问题是我研究近一年来从来没有想过的,一时语塞,教授解围让我回去好好想想。回家之后想了许久,恍然大悟,原来我深受自然科学影响至深而不自知(因为以前是理科生,本科读了一年半工科才转到法学院),就像物理人有着坚定的信念,世界的起源应该是一道简单的、统一的、优美的公式,这也是量子力学之后,巨擘穷尽一生寻求“统一场理论”的原因吧。我在潜意识里也不自知地预设了前提,法律,包括国际法,至少在应然法层面,也应该是有着严谨的、自洽的、优美的逻辑体系,同质性的法律问题应该有着相一致的统一的规则,再根据具体问题而灵活适用。直到Lasser教授点出这一问题我才意识到,这一前提本身并不一定是正确的。这一领悟看似简单,却对我影响至深,包括引导我对国际法的本质不断地进行反思。
以上种种看似写意,与法学院主体风格不相投的讲座和研讨课,构成了康奈尔法学学习的第三大块,使我懂得了适时的跳脱和逃逸,保持独立,保持怀疑,保持审视。
康奈尔校园冬雪
结.
这些林林总总的叙述,虽只是一年学习中截取的片段,却也不自觉写得这般冗长,其中行文之磕绊,中英文夹杂之混乱,实在是抱歉。曾几何时也是一个假正经的辩手,现下英文尚未熟练中文却见急退,连假正经的资本都没有了。
另外,读者可能会觉得我只说好话,对美国法学教育有主观偏爱之嫌,在此做以解释。其一既然是互相交流,当然多是看重他人所长,将自己所得拿出来与大家分享。美国法学教育近乎严酷的训练模式和课程压力(不得不完成的大量阅读任务、固定的座位表、上课密集的cold call回答问题、考试严格按排名所得的成绩、以及几乎唯成绩论的实习就业导向),富足和集中到令人发指的资源优势(每天不断的两到三个讲座,几乎隔一周就会有的较大型的会议)的确都是无法忽视的经验和优势。
其次反思批判之处行文之间也确实没有机会赘述。只能谈及自身经历,彼时毕业没有选择申请康奈尔的SJD(美国法学院基本只收自家LLM读SJD,而内部申请一般难度较低,通常成绩优异、有导师接受便可,例如我们这一届总共就两人申请,没有招满),也是做了一番思索的。一来觉得美国国力太过雄厚,太过重视自己的问题自己的角度而鲜有真正的全球观;二来确实对美国法学院太过实用主义而不重视深层的法哲学理论的研究(在诺大一个图书馆只找到一本萨维尼、一本哈特和一本洛伦兹的书);三是通过咨询和观察也觉得美国SJD太过放养,不如欧洲PhD体系化培养(最后咨询Ohlin教授时他也暗示如果美国没有大师级的导师,不如在欧洲读博接受体系化的培养,以防自制力不足而自废武功)。辗转来荷兰过度一年再行择校求学大概也是想四处体验一番,然而这之后的体会又是后话了。既然是选择,总是要走下去,更何况学路漫漫,会抵达的终会到达,会遇见的想必也不会错过,全在自己努力。
行文中如有知识错误、观点偏颇、用词不严谨之处,先行致歉,欢迎批评指出。最后想说的是,不管是在大环境做着热门的国际法,还是小环境做着小众的国际法,各有所得,之后也会有着不同的体会和缅怀。愿我们初心不变,愿国际法人永远年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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