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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末福利丨三分钟学《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海曙统计 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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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8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该条例已于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统计人而言,这是一个庄严的开始。


在统计人的心中,数据的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不能有半点的疏忽大意。对统计工作者而言,统计法不仅是戒律清规,更是一份职业信念;作为一名统计工作者,统计法是统计人心中的一面旗帜,更是统计法治工作的尚方宝剑,接下来,我们将带您深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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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末有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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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施条例》实施时间与内容

新统计法实施条例


实施时间:2017年8月1日


2005年12月16日修订的《统计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一共为八章,55条,分为三大板块:

第一板块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明确了立规目的与依据

第二板块

第二章至第七章

第三板块

第八章,附则,主要是对涉外统计加以明确

2

《实施条例》颁布意义

《实施条例》的颁布,对原统计法中对原则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充实与完善,给出了操作层面权威性的规则、规范,突出了对政府统计机构权利的约束,是统计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


《实施条例》的实施,不仅推动了政府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还促进了政府统计机构的依法行政、转变职能与优化服务。

3

《实施条例》的重点解读

《实施条例》突出了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一方面,严格规范了政府统计活动,维护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严肃追责统计违法行为,保障了统计数据质量。具体如下:

突出约束权力,维护合法权益

(1)改进调查方法,减轻调查负担

第二条 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2)严格项目管理,避免重复调查

第六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第九条 统计调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

(二)与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

(三)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统计调查制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合理、可行;

(五)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制定机关具备项目执行能力。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3)规范调查活动,保障源头数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第十六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应当就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

(4)保护资料安全,维护调查对象

第二十九条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包括:

(一)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二)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三)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第三十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强化监督问责,加大违法查处力度

(1)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统计业务知识,参加统计执法培训,并取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执法证。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2)细化领导人员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第四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二)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三)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或者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3)加大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法行为的追责

增加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违法行为种类和责任,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对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干预统计独立性、违法实施统计调查项目、违法公布或提供统计数据和抗拒、阻碍统计执法检查等19类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增设了乡、镇人民政府适用《统计法》责任追究的违法行为。

(4)明确统计调查对象的严重违法情形

第五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根据金华市司法局《三分钟学法22/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解读》整理

文 末 福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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