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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发展如何?有了评价硬指标!

海曙统计 2022-05-16


《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

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省经信厅、省统计局制定了《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了评价内容以及组织实施等,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干货信息!


评价对象


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对象为全省及各市、各县(市、区)


评价内容


评价指标体系设定5大类10个一级指标30个二级指标,权数总值设为100

● 5大类分别为基础设施、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新业态新模式和政府与社会数字化,权重分别为20、28、22、15和15。

● 10个一级指标分别为网络基础设施、数字网络普及、创新能力、质量效益、产业数字化投入、产业数字化应用、电子商务、数字金融、数字民生和数字政府。

评价内容将根据数字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目前基础上逐步补充、完善,并纳入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


2017年度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评价主要指标


评价方法:

● 各评价指标按照重要性采用专家调查法后确定权重,采用综合加权法计算评价得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计算各市、县(市、区)各评价指标,按其相对于全省平均水平进行无量纲化处理。为了避免单项指标的过度影响,单项指标得分最高不超过该项指标分值的2倍,在此基础上对无量纲化处理得到的数值进行综合加权计算评价得分。

● 特殊指标的处理方法:

一是对移动电话用户数、移动互联网用户数、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移动电话基站数、付费数字电视用户数等反映基础设施的指标,统一采用公安总户数的比例对市辖区的总数进行划分。

二是人均银行机构网上支付、移动支付业务量数据目前无法获取分县级的数据,在评价“人均银行机构网上支付、移动支付业务量”指标时仅参与市级评价,在县级评价时暂时赋予所属市相同的分值。

三是信息进村入户覆盖率指标未能全部覆盖,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6个县区无信息进村入户覆盖率指标,在县级评价时赋予100%。

四是客车ETC使用率指标未能全部覆盖,上城区、滨江区、洞头区、文成县、泰顺县、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路桥区、玉环县无客车ETC使用率指标,因为区域内没有高速公路出口站点,在县级评价时赋予所属市的平均数。

● 本指标体系涉及的时期指标均以年为单位,为评价上一年实际发生数;涉及的时点指标,为评价上一年年末数。

● 评价方法将根据数字经济发展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


组织实施


● 由省经信厅会同省统计局建立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指标统计制度,做好各市、县(市、区)评价基础数据的定期采集。由省经信厅、省统计局负责组织评价实施工作。

●  评价工作程序:


1

数据上报每年5月底前,各市、县(市、区)政府完成数据采集,并于6月中旬前汇总至各设区市统计和经信部门审核后,6月底前报省统计局和省经信厅。

2

数据审核。省经信厅和省统计局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上报数据进行整理、审核、查询、核实。

3

综合评价。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经核实的数据,进行综合评价,并编制《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报告》,报省经信厅和省统计局审核。

3

批准发布。综合评价结果由省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省经信厅、省统计局于每年10月底向省级有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政府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附则


● 本办法试行期两年,两年后根据全省数字经济发展情况予以修订。

● 本评价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数办发〔2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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