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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泄露统计秘密

海曙统计 海曙统计 2022-05-17


以案说法》到了第四期,有同学问,过去三期的案例,主要针对的都是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那么作为所有统计相关的工作者,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其实,根据《统计法》的全文规定,针对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人员,镇乡(街道)园区以及各级统计机构工作人员的义务,可以归纳为“五个不得”,今天,小编就全部告诉大家,这“五个不得”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五个不得》

5 things you can't do

1、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2、 不得违反保密规定,对外提供、泄露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3、 不得将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4、 不得拒绝、阻碍统计调查;

5、 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在以上“五个不得”中,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泄露统计信息,值得大家引起足够的重视。

案例

Example of case

原国家统计局干部孙振,在担任国家统计局办公室秘书室副主任及局领导秘书期间,于2009年6月至2011年1月,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定,先后多次将国家统计局尚未对外公布的涉密统计数据共计27项,泄露给证券行业从业人员付某、张某等人。经鉴定,这27项被泄露的统计数据中有14项为机密级国家秘密,13项为秘密级国家秘密。

案例解析:

《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为此,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工作人员都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认真做好保密工作,维护统计数据安全。

2011年10月,上述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孙振,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根据泄露的统计秘密的不同,这种统计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是指违反统计法和国家保密法律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统计活动中国家秘密的行为。

2、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是指未征得统计调查对象本人的同意,擅自公开、公布或者非法提供其私人或者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3、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擅自予以公开、公布或者非法提供的行为。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人员必然在数据采集和上报过程中,掌握着大量的统计数据,有些资料可以公开,有些资料则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统计工作者若不履行保密义务,不负责任地将此泄露给他人,政府公信力就会受到影响,经济秩序就会遭到破坏,相关企业利益会受到损害。

最后,建议所有统计调查单位和统计工作人员:

1、增强保密意识和做好保密工作的自觉性,绷紧保密之弦,提高做好保密工作的实际能力,做到懂保密、会保密、能保密。

2、加大技术投入,做好保密工作的硬件设施维护,定期对移动存储设备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做好软件维护,储存统计数据的计算机安装指定的安全控件,做到定期更新升级,按时扫描硬盘,确保计算机安全运行。


作者:邬吉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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