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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解读(一)

海曙统计 海曙统计 2022-05-16

 

各位小伙伴们,

新一季海曙统计的“以案说法”

系列又来啦!



前几季的“以案说法”,小编拿具体案例,阐述了“未设置统计台账”、“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迟报统计资料”、“泄露统计秘密”等多种统计违法情况。这一季,小编帮粉丝们从解读《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入手,分析当下统计法治工作环境,熟悉统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坚决远离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是浙江省统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从2020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适用于浙江省各级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实施细则》第三条,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作出了处罚规定:

1.设置不全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没有设置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统计台账是根据统计核算和统计报表需要,按时间顺序设置的一种账册式表卡,主要有统计软件类台账(如劳动工资专业的《人力资源及工资台账》)、可替代类台账(如服务业财务报表台账)、自制类台账(如工业企业内部进出库单)等。

从实施细则可以看出,如果统计调查企业设置了统计台账,但未设置齐全,经统计机构立案后,处罚标准是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没有设置统计台账,处罚则更加严重,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细则》第四条,对统计调查企业迟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

1.超出统计制度规定报送期限,但未经催报或者在催报通知书送达前报送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在催报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报送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迟报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没有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如某统计报表,国家联网一套表平台规定的上报截止时间是每个月7日中午12时,统计调查单位没有在这个规定的截止时间上报统计报表,就被认定为迟报统计资料。

在迟报统计资料行为发生之后,统计机构会立即发送《统计调查表催报单》,要求统计调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比如8日中午12时之前,进行统计资料补报。

如果某单位还未收到《统计调查表催报单》,在7日下午14时补报了统计报表,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应的处罚为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该单位7日下午14时收到《统计调查表催报单》,在8日上午9时补报了统计报表(早于规定的8日12时),则对应的处罚为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今天的以案说法,小编就介绍到这里,相信您应该也掌握了这些处罚标准吧?小编真诚地希望每一家统计调查单位,都远离这些统计违法行为,自觉履行《统计法》规定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数据,为海曙区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作出重要贡献!


作者:邬吉丰

一审:邬吉丰;二审:王渊

终审:许泓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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