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解读(一)
各位小伙伴们,
新一季海曙统计的“以案说法”
系列又来啦!
前几季的“以案说法”,小编拿具体案例,阐述了“未设置统计台账”、“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迟报统计资料”、“泄露统计秘密”等多种统计违法情况。这一季,小编帮粉丝们从解读《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入手,分析当下统计法治工作环境,熟悉统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坚决远离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是浙江省统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从2020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适用于浙江省各级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实施细则》第三条,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作出了处罚规定:
统计台账是根据统计核算和统计报表需要,按时间顺序设置的一种账册式表卡,主要有统计软件类台账(如劳动工资专业的《人力资源及工资台账》)、可替代类台账(如服务业财务报表台账)、自制类台账(如工业企业内部进出库单)等。
从实施细则可以看出,如果统计调查企业设置了统计台账,但未设置齐全,经统计机构立案后,处罚标准是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没有设置统计台账,处罚则更加严重,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细则》第四条,对统计调查企业迟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
迟报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没有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如某统计报表,国家联网一套表平台规定的上报截止时间是每个月7日中午12时,统计调查单位没有在这个规定的截止时间上报统计报表,就被认定为迟报统计资料。
在迟报统计资料行为发生之后,统计机构会立即发送《统计调查表催报单》,要求统计调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比如8日中午12时之前,进行统计资料补报。
●如果某单位还未收到《统计调查表催报单》,在7日下午14时补报了统计报表,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应的处罚为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该单位7日下午14时收到《统计调查表催报单》,在8日上午9时补报了统计报表(早于规定的8日12时),则对应的处罚为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今天的以案说法,小编就介绍到这里,相信您应该也掌握了这些处罚标准吧?小编真诚地希望每一家统计调查单位,都远离这些统计违法行为,自觉履行《统计法》规定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数据,为海曙区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作出重要贡献!
作者:邬吉丰
一审:邬吉丰;二审:王渊
终审:许泓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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