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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判决书承认和执行被驳回!——兼述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几大要点!【嘉美·视点】

嘉美 嘉美商事及涉外争议解决 2023-08-25

让法律有温度


  让承执有力度

作者:孙佳佳  杨洋  Annie

摄影:孟利峰

编辑:肖宇彤


【本文一共3887字,阅读时间约13分钟】


导言



2020年6月2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10协外认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请求承认和执行缅甸(2017)佤司法民终字第003号民事判决书及《支付款协议》的申请。

案件 · 索引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

    (2020)湘10协外认1号

  •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2日

  • 申请人:

    谭军平、刘旭坤、金志科

  • 被申请人:

    刘作生、陈正良

  • 案涉判决:

    (2017)佤司法民终字第00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 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缅甸矿山股权事宜发生争议。申请人称,就该争议,缅甸佤邦高级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佤司法民终字第003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4月19日,经佤邦司法委法院调处,双方又达成《支付款协议》。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欠付300万元股权款项,因此申请人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2017)佤司法民终字第003号民事判决书和《支付款协议》。

被申请人刘作生答辩称,其不认可申请人的申请,以上判决书已经履行完毕,且申请人隐瞒了该纠纷的最终处理结果,即佤邦司法委法院已经于2017年5月5日作出了调解书。

被申请人陈正良答辩称,其不认可申请人的申请,双方已经达成了调解,且判决书已经履行完毕。


法院 · 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因申请人未能提供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正本和经证明无误的副本,故裁定:驳回谭军平、刘旭坤、金志科的申请。


嘉美 · 视点

01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44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

也即,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包括:(1)双方缔结/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2)互惠原则。结合本案,涉案判决系缅甸法院作出,我国并未与缅甸签订双边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共同参加相关的国际条约,同时据笔者了解,缅甸亦无承认和执行我国判决的先例,中国和缅甸暂未建立事实上的互惠关系。

但鉴于本案法院未在裁定中言明申请人承认和执行缅甸法院判决的依据,加之《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南宁声明》(“《南宁声明》”)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的颁布施行,我国对于僵化的“事实互惠”认定标准有所放宽。(具体可详见【嘉美·视点】转变中的互惠原则—2020年韩国法院又一判决被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笔者认为,因缅甸为“一带一路”以及东盟成员国,本案裁定对承认和执行该国判决持积极肯定的态度,并未以双方未缔结国际条约或没有互惠为由不予承认和执行,而是另有他因。


02

外国调解书能否被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申请人除请求承认和执行(2017)佤司法民终字第003号民事判决书外,还请求承认和执行经佤邦司法委法院调处达成的《支付款协议》,那么依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外国法院或仲裁机构/仲裁庭的调解书能否被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呢?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承认和执行的文书范围仅包括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及仲裁裁决,并未包括调解书;《纽约公约》也仅包含仲裁裁决(注:ICCA发布的《纽约公约》解释指南Article II.1 指出,《纽约公约》并未给“裁决”做出定义,并将决定权力授予了法院。通常国际仲裁实践理解,仲裁和解裁决可视为《纽约公约》下裁决,但仲裁调解书则存在不被认定为“裁决”的风险)。不过,我国与部分国家的司法协助条约(如波兰、巴西、俄罗斯等)已将文书承认执行范围扩大至调解书。但如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无明确规定,那么外国法院或仲裁机构/仲裁庭作出的调解书将无法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因此,为避免出现文书被拒绝承认和执行的后果,当可能涉及判决、裁定及仲裁裁决相互承认和执行的情形下,应尽量出具正式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具体内容可参见文末附表(注:条约未完全列举)】



03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需要提交的文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

(3)若为缺席判决、裁定的,应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本案中,因申请人未能提供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正本和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其承认和执行的申请被驳回。以此为鉴,在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书时,要准确、全面的按照如上法律规定提交申请书及完整的证据材料,尤其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需着重关注诉讼相关文书的合法送达。此外,需要公证、认证、翻译的,应及时办理公证、认证、翻译,以避免因材料不齐全造成承认和执行申请被驳回的不利结果。



04

承认和执行判决申请被驳回的救济程序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44条第二款规定,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无论因何事由,如果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申请人还可以通过向中国法院起诉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不过,重新向人民法院起诉,无异于一切都将回到起点,当事人此前在国外进行诉讼所花费的时间、金钱以及遭受的诉累,都变得毫无意义。这也提醒当事人以及代理律师,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在制定诉讼方案时,除需考虑案件本身的争议焦点外,还需考虑拿到胜诉判决后的执行问题,避免无用功。



05

其他



鉴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较为简略,因此,除以上所列问题外,本案中还延申如下思考:(1)被申请人称本案判决已在缅甸执行完毕,由此引申出一个问题,对于外国已经开始执行的案件,我国法院是否还有权进行立案审查,目前法律并无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五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但这仅限于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至于外国是否可参照适用,仍有较大争辩空间。(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4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期间为2年,本案中涉案判决系2017年3月17日作出,而申请人直至2020年1月20日方提出申请,早已超过申请期限,但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裁定书中未见任何陈述,或许本案存在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



06

结语



跨境判决的承认、执行系需要多法域律师配合协作的系统工程,任一疏漏都将导致前功尽弃。然本案最终未被承认和执行的理由竟然是未能提供缅甸法院做出的判决书正本,实属匪夷所思,值得所有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引以为戒。



附表(可向上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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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负责人

孙佳佳 


孙佳佳律师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律师协会国际投资与贸易法专委会委员,系国内外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被列入北京法学会“百名法学英才”。孙律师在争议解决领域有十余年的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商事争议以及跨境商事争议。在处理跨境争议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外国判决裁决在大陆承认与执行、境外诉讼、全英文涉外商事仲裁等,亦因对于不同法律体系和文化的深刻理解,尤为擅长为客户提供精准的判断和法律建议,受到客户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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