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情感与独立人格:国家力量之源
“只有每个人的健全有力的法感情才是国家力量极为丰富的源泉,得以自立于国内外的确实保证。”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当一个人缺少独立人格意识时,你跟他讲道理,真的只能是欲哭无泪!
无数中国家庭都在为子女的教育问题而苦恼,因为孩子总是“不懂事”。实际上是一个人格是否独立的问题。
一个国家是否健康,主要是看其国民的人格独立性。民族,是共同体。形成民族的,是个人。而形成个人的,是自己的独立人格。人格-个人-民族,三者是无法割裂开来的。
而人格,又来自于行动,它通过法来实现。一个人如果只是停留于空想,而不去为人格(个体利益)、法(整体利益)而斗争,那么,他就只能处于精神错乱之中,或者清醒地痛苦着。绝大多数中国人都是精神错乱的。因为其所在的社会文化环境,就基本上决定了这一点。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说中国是血缘宗法伦理社会,呈现为一种“差序格局”:服从权威、困于家庭,以个人为中心,实际上是没有个人。而西方是一种“团体格局”的社会。在这种格局之下,个人才能争取到自己的人格。他写道:
我们如果要了解西洋的“团体格局”社会中的道德体系,决不能离开他们的宗教观念的。宗教的前程和信赖不但是他们道德观念的来源,而且是支持行为规范的力量,是团体的象征。在象征着团体的神的观念下,有着两个重要的派生观念:一是每个个人在神前的平等;二是神对每个个人的公道。
这等于说,西方人的道德体系或法律观念是由外向内的。也就是说,个人在独立面对世界时,获得了自身的存在。而世界作为整体,表现为以下普适性:法、神、正义,等等。
传统中国不是一个法理型社会,所以,中国人的一辈子,一方面在个人的情欲、家族的伦理中挣扎,一方面又不得不制造一个世俗权威,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秩序。于是,“礼”就成了中国人的发明。生活在“礼”中,只要虚假的仁义道德就可以了。表面上仁义道德,实际上,极少社会秩序意识,所以,自由散漫、一盘散沙也就是必然的了。也因此,儒家特别提倡“慎独”,但这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如果没有一种普遍主义,你一个人讲道德,就是高估了人性。余#英时在其著作《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非常精辟地指出了“礼”的这种矛盾性:
“礼”虽然有重秩序的一面,但其基础却在个人,而且特别考虑到个人的特殊情况。从这一点说,我们正不妨称它为个人主义。不过这里所用的名词不是英文的individualism而是 personalism,我认为前者应该译作个体主义。社会上的个体是指人的通性,因而是抽象的。个人则是具体的,每一个个人都是特殊的,即所谓“人心不同,各如其面”,“物之不齐,物之情也”。“礼”或人伦秩序并不否定法律和制度的普遍性和客观性,但却不以此为止境,法律和制度的对象是抽象的、通性的“个体”,因而只能保障起码的公平或“立足点”的“平等”。“礼”或人伦秩序则要求进一步照顾每一个具体的个人。这一形态的个人主义使中国人不能适应严格纪律的控制,也不习惯于集体的生活。······自由散漫几乎可以概括全部的中国人的社会性格。
说中国人自由散漫,估计很多人不服。但实际上,的确如此。为什么外资企业里工作的人,那么规矩?为什么中国人到了国外,就特别老实?因为法治与秩序是一致的。
绝大多数中国人,都是“无法无天”地过了一辈子。中国式“个人主义”实际上就是没有真正的个人。中国人只有到了暮年,孤苦一人时,才可能想到“个人”的存在这回事。但为时已晚,只好抱憾而终:这辈子,几乎没有真正为自己活过,哪怕只有一天时间。
也因此,中国人对待自己的族群成员,基本上是无视的。社会秩序依靠卡里斯玛型的“大人物”来维系。所以,梁漱溟在《中国文化要义》中指出:“中国人原来个个都是顺民,同时亦个个都是皇@帝。”
梁漱溟还有很多其他洞见,例如他还说过:中国文化最大之偏失,在个人永不被发现。但他又说:中国人之所长在“人对人”。实际上,他说的是中国式伦理。他还主张“以中国精神引进团体组织”,也就是想塑造出一种民族精神。但,这似乎仍然是一件很难完成的事业。美国著名学者福山这样指出过中国人建立独立人格和团体精神的困难所在:
在西方社会里父亲的权威必须和其他来源的权威竞争,譬如孩子的老师、老板、国家,还有至高无上的上帝。以美国来说,子女叛逆,反抗父母亲的权威,早已经内化成这个国家的一部分,青少年只有通过这个阶段,才像是真正长大成人:反抗父母变成了一项仪式。
在传统中国社会里,美国的这种现象绝对是不可思议的,西方那种唯上帝意旨为依归、即使必须因此而违抗家庭也在所不惜的基督教思想,是中国人永远难以理解的,毕竟在中国社会里,孝顺父母本来就是神圣的行为,没有任何一种个人意识能够超越,遑论与其相抵触。
独立人格,是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相互赋予和彼此塑造的东西。法律起着一种桥梁作用。民族的法,并非只是国家的制定法,它还应该体现着人类的普适性。
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一个民族的道德力量和是非感才可能构成抵御外敌的坚强堡垒!”他在其代表作《为权利而斗争》中写道:“民族力量与法感情的力量为同义语,培养国民的法感情就是培养国家的健康和力量,当然这种培养不是学校和课堂上的理论培养,而是把正义原则实际地贯彻于一切生活关系。”
个人如何成为国家的健康力量?那就是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耶林认为:“私权,而不是国家法律,才是一个民族政治发展的真正的学校!如果人们愿意了解,在需要时,人们的政治权利和国际法地位如何被捍卫,那只需留意一下,个人如何在私人生活中主张其自身的权利即可。”如果每个人都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那么,“无人能从一个普遍习惯于每个人在微不足道的事情上坚持自己权利的民族那里抢走他所拥有的宝物”。
耶林像启蒙运动的思想家那样,赋予了私权以某种神圣性和崇高感,他说:“实现自己的权利,是个人的使命,如果他不实现这个使命,那么,他放弃的不仅仅是他自身的利益,更是其共同体的利益。”耶林想告诉世人,一个文明国家应该很好地保障国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所以,国家的前途与命运,最终取决于个人是否为自己的权益而斗争。正如耶林所说:“一个在私权的低层领域中没有勇气进行公正斗争的民族,也将没有勇气在关涉到国家和国家的权力时进行斗争。维护私人生活中的是非感,是政治教育的最重要的任务,因为今后将决定国家命运的整个道德力量最终从中产生。”
中西文明最大的差异,就是独立人格是否能够得以培养的问题。很遗憾,中国人至今没有摆脱依附性人格。这源自对法的无知,“法感情”的缺失。今天也是诗人海子的忌日,从人格的角度来看海子的自杀,也就有了更多新意。我今天将前天写的《海子究竟为什么自杀?》再次发朋友圈时,加上了这么一条注解:
每个时代都是好的,坏的只可能是每个人自己的是非感。非常遗憾的是,海子死于精神分裂。既有物质上的匮乏,也有精神上的不成熟。在很大意义上,海子愧对他所学的专业——法学。他未曾进入法理层面,甚至未曾进入诗歌层面,而被诗歌的表面言辞(色)所捕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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