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 电子商务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
电子商务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粤经信生产函〔2017〕23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在北京市朝阳区等6个地区开展工业电子商务区域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函〔2014〕8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5〕54号)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快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电子商务发展,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组织开展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电子商务试点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电子商务试点示范为抓手,树立一批应用成效显著、具有推广价值的试点示范单位,组织开展应用和成果推广,推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促进我省产业加快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
(一)第一阶段:2017年8月前,组织试点申报工作,遴选并确定一批试点单位。
(二)第二阶段:2017年9月—2018年8月,试点单位实施试点计划,为我省工业企业发展提供支撑,推动电子商务平台与我省工业对接,提供优质电子商务综合服务。
(三)第三阶段:2018年8月后开展试点评估,从试点单位中择优确定一批示范单位,并进行示范推广。
三、主要内容
(一)电子商务区域试点示范。
1.目的:推动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引进电子商务服务商进驻,为区域内工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提供支撑和服务。
2.支持方向: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电商创业孵化中心(园)等项目。
(二)电子商务平台试点示范。
1.目的:引导第三方平台为我省工业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交易服务、研发设计等功能性服务;推动工业各细分行业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而开展的网上采购、分销、直销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2.支持方向:
(1)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为我省工业行业提供集成创新服务的各类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包括B2B、B2C、O2O、供应链综合服务、大宗商品交易、互联网营销推广、大数据服务、“互联网+”物流创新服务、信用认证、第三方支付、电商代运营等运营模式。
(2)工业企业自建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工业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而开展的网上采购、互联网营销、供应链管理、信息追溯、个性化定制等活动自建的各类平台。
四、试点申报
(一)申报主体。
1.电子商务区域试点: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全省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的管理和运营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或其他组织。
2.电子商务平台试点: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
(二)推荐条件。
1.电子商务区域试点:区内信息化基础设施比较完备,在物流、咨询、金融服务、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方面功能完善、配套齐全,集聚一定数量的电子商务服务及应用企业。珠三角地区试点区域内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年服务收入合计不低于2000万元,其他地区不低于500万元。
2.电子商务平台试点:珠三角地区企业电子商务年服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其它地区不低于300万元。
3.试点单位须实施电子商务实践1年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成效明显,在本行业内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三)报送要求。
请各有关部门于7月31日前将推荐函、汇总表和申报书(有关材料纸质一式两份,电子版刻录到一张光盘随文上报)送达省生产服务业促进中心(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1号,邮编:510030)。
五、其它事项
(一)珠三角地市推荐数量一般不少于10家,其他地市推荐数量一般不少于5家,省属单位推荐数量不限。
(二)申报单位获得试点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导,及时报送有关数据和材料,并积极参加有关宣传交流和推广活动。
(三)试点企业发生更名、经营范围变更、合并、分立、转业等情形的,应及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四)对获得试点示范的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择优给予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扶持。
(五)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顺德区)可参照国家、省的做法,启动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电子商务试点示范工作,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情况,提出试点示范方向,探索发展新模式。
附件:1.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电子商务试点单位申报书
2.汇总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7年6月22日
(联系人:省生产服务业促进中心 伍妙婵,电话:020-83353395,传真:020-83354064;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邓培伟,全在勤;电话:020-83135967;邮箱:jxwscfwyc@gdei.gov.cn)
来源:生产服务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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