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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职场规定,不是奇葩,是违法!

2017-08-22 无锡市总工会


  8月过半,绝大多数毕业生已经迈入职场,拥抱新环境。


  在职场上,明确新单位的各项纪律规定与了解工资收入同等重要。如今,很多单位都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个性化规定”:工作时间上厕所不得超过15分钟;员工着装下身要过膝,上身不漏肩,凉鞋不露趾……


  有些规定,可能吐个槽,忍一忍也就过去了。但是,以下这些职场规定,不只是“奇葩”,更有可能涉嫌违法!劳动者一定要留心。



“请假三天,当月绩效奖金一次性扣完。”

奇葩指数:★★★


专家释法:该规定不妥当。用人单位应该根据职工请假的类型决定工资和奖金的支付。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通常也包含绩效奖金。



“上班必须提前半个小时,否则视为迟到,双休日无条件加班。”

奇葩指数:★★★★




专家释法:迟到作为一种事实,必须有证据支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是指职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从事工作。企业要求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日之外的双休日来开会,应当视为加班。


培训对企业来讲是提高自身竞争力的一种方式,在双休日培训,也属于工作性质的培训,培训本身就是工作的一部分,也应当认为是加班。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或者调休。



“单位内部人员不得互相谈恋爱、结婚,否则会辞退一方”

奇葩指数:★★★★




       专家释法: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有法定条件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接触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其中没有关于因结婚可以辞退劳动者的规定。



“女员工工作三年内不准生孩子”

奇葩指数:★★★★★





“对不起你被公司末位淘汰了”

奇葩指数:★★★★★




专家释法:201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指导案例18号 “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中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简单规定业绩不合格,会被公司末位淘汰(解聘),并不符合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规定。



本文来源于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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