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车玻璃”的犯罪嫌疑人未被逮捕,只因为检察官多做了这样一件事
近日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受理了一起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案。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系亲属关系,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矛盾和对抗,避免就案办案,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该院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对该案开展了捕前社会调查。
案情回顾
据悉,犯罪嫌疑人朱某与妻子经常吵架,2016年2月13日,朱某的小舅子和岳父前来调和矛盾,过程中朱某被其小舅子容某拽拉踢打,一气之下,朱某手持砖块将容某驾驶的凯宴越野车前挡风玻璃砸碎,后经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车辆损失7800元。朱某到案后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办案检察官深入犯罪嫌疑人朱某所在的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北社村五组开展社会调查,通过走访群众,向村组干部了解情况等方式,详细询问了朱某的家庭情况、性格特点、平时表现、社会交往、不良嗜好等情况。据查,朱某一贯老实本分,作风正派,无不良表现。其弟兄三人,他是老大,结婚后分家,其妻子患有癫痫病,无法生育,近几年为给妻子看病,花光了家中积蓄,且每月仍要支付大量医药费,不得已朱某只能靠打零工收入维持生活。随着生活日渐拮据,夫妻二人矛盾不断升级。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办案检察官根据案卷材料及调查结果,综合考虑该案虽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但该案系家庭矛盾引起,朱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且不具有其他社会危险性,最终对朱某做出了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但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避免家庭矛盾进一步激化,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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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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