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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不逃本无事,一逃进囹圄

2017-12-04 陕西检察

     犯了错误,主动承担,勇于担责,这是从小老师教导我们的道理,可往往就有那么一些人,犯了错,总是抱着侥幸心理,不但不敢承担责任反而一跑了事,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在长安区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嫌疑人侯某最终不但赔了钱而且还把自己给送进了囹圄。近日,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肇事逃逸的侯某批准逮捕。

2017年9月26日早晨,小雨淅淅沥沥,侯某驾驶着自己的小轿车沿西汤线由南向北行驶,因车内雾气较大影响开车视线,侯某就用抹布擦拭前挡风玻璃,结果,不慎撞上了前方李某驾驶的三轮车,致使三轮车上的乘坐人王某重伤。事发后侯某心里十分害怕,看四周无人便驾车逃离现场,事后为隐匿罪证将肇事车辆进行修理。原本侯某以为自己的行为不会被发现,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很快警察就将其抓获。


该案中侯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如果其没有逃逸行为就不会触犯刑法,只需要对被害方进行民事赔偿。然而,侯某肇事后并未及时报案,而是逃离现场,致使自己的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涉嫌交通肇事罪。其不负责任的逃逸行为不仅没有逃避过责任,反而是加重了对自己行为的处罚。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检察官提示

安全驾驶,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发生事故要及时报警,第一时间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主动承担责任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来源: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向静 大龍

采编: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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