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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什么仇?什么怨!他专挑熟人下手

2018-01-06 陕西检察




今天

我们继续以案说法

啪(醒木一拍)!

今天小编要跟大家讲一起

盗窃案!

这个案件可有点不寻常

大家要问了,“到底有啥不一样?”

别着急,咱往下看

……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关某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这起不平常的盗窃案蹊跷、巧合在哪里呢?




什么仇?什么怨!

盗窃,他专挑熟人下手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可是这位关某人的“第三只”手却总是伸向熟人……




1

2015年10月,关某趁舍友李某、雷某不在房间内之机,盗窃了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各一台,以及一条金项链、一只转运珠,一只金戒指及部分现金。


2




2015年10月,关某在西安某餐馆打工期间,以帮助同事刷新手机为由,拿走同事杨某的一部手机后失去联系,利用该手机骗取杨某的朋友崔某向自己的银行卡汇款3000元,之后将该手机以200元价格出售,所得3200元赃款已挥霍。


3




2015年12月,关某在西安北郊一网吧,谎称自己的手机没电借用前同事王某的手机,将手机拿走后电话关机无法联系,之后将该手机以1000元出售,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500元。



小编定睛一看,这三起经依法审查查明的盗窃案中,关某盗窃的对象,不是同事、就是前同事,甚至连自己的舍友都没有放过……





只差一天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杀熟”让人气愤,但这还不是全部,说这个案子特殊,更特殊的还在后面……



审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关某在2010年5月11日就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0年10月5日刑满释放。而关某走上盗窃之路,第一次作案的时间是2015年10月5日



神奇!同月同日,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关某作为累犯从重处罚的时间,应当是从2010年10月6日至2015年10月5日,因此关某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做个不恰当的假设,如果关某晚24小时作案……可是人生没有假设!


最终,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关某提起公诉,并依据《刑法》第65条关于累犯的规定,建议对其从重处罚。


法条超链接:《刑法》第65条


《刑法》第65条的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关某本有机会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怎料却又伸出了罪恶之手

可悲可叹

卿本佳人,回头是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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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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