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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万到120万,看法律监督“接力”如何助残疾青年讨回公道?

陕西检察 2020-10-17

3月1日上午,在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门前,一名失去双臂的青年在家人的陪同下,将“依法监督得公正声张正义为人民”锦旗和感谢信当面送给民事检察处检察官姜少波,感谢检察机关主持正义,使他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保障。

残疾青年于某,现年28岁,系蓝田县洩湖镇唐沟村人。1999年12月31日在该镇某五金建材厂玩耍时,因攀爬高压电杆被高压电击落在地,当场昏迷。后经西安唐都医院诊断为“双上肢电击伤”,并进行双上肢截肢术。于某起诉到法院后,一审蓝田法院判决于某及其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相关被告承担次要责任,赔偿于某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10381.56元。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于某不服,先后分别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均被驳回。于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陕西省人民检察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院经审查,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重新审理后,法院判决原审相关被告赔偿于某伤残补助等各种费用120万元。目前已赔付到位。该案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经过三级法院多次审理,最终让当事人服判息诉,结束了长达18年的诉讼,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

2018年3月2日上午,在9岁时遭高压电击双臂截肢的申请人于某又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送来两面锦旗,面带笑容地说:“我的案子刚刚二审判了,这是二审判决书,给我判了120万,我做了两面锦旗,一面给民行部,一面给办案的曲检察官,案子今天的结果关键是咱检察院为我抗诉,太感谢你们了。”


从1万到120万,三面锦旗的背后有着怎样的故事?


案件经过


一审判决赔偿1万元,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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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31日,年仅9岁的于某跟随父母到亲戚家帮忙盖房,于某和村里的几个小孩相互追逐玩耍中跑进荒废多年、无人看管的蓝田县洩湖镇五金建材厂(该厂系蓝田县洩湖镇人民政府开办),后于某爬上厂区一高压电杆,被10千伏的高压电击落在地,当场昏迷,其双臂因伤势严重被截肢。经鉴定,属二级伤残。2000年,于某父母将西安供电局、洩湖镇人民政府、洩湖镇五金建材厂诉至蓝田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假肢费共计人民币2834699.8元。蓝田法院一审认为,于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五金建材厂未尽管理职责负次要责任;西安供电局与于垒人身损害结果之间无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责任,遂判决五金建材厂赔偿于垒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人民34605.20元之30%,即人民币10381.56元,洩湖镇人民政府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于垒对西安供电局的诉讼请求。于垒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安中院,西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垒先后又向西安中院、陕西高院两次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西安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2014年7月,于某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西安市检察院民行部曲海霞检察官详细听取了于某的意见,全面审查了案件相关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包括:

1、原审适用侵权归则原则错误。本案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诉讼,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原审判决按过错责任原则,属适用法律错误。

2、原审认定责任主体错误。西安市供电局未采取合理的断电措施是导致申请人于某受伤致残的主要原因,原审判决西安市供电局不承担责任错误。

3、原审漏判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原审漏判于某请求的护理费、假肢安装费的诉讼请求。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后,提请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2015 年2 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后再审改判,权利终获保障

抗诉后,陕西高院做出再审裁定,提审本案,再审后以原审遗漏于某诉讼请求为由,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等法律文书,发回蓝田县人民法院重审。蓝田法院重审后认为,电力公司在用户申请停电后,未对其10千伏高压电线尽到管理义务,应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主要侵权责任;五金建材厂停产后疏于管理应担一定的责任,洩湖镇政府对其开办的企业停产后疏于管理,应对五金建材厂所承担的责任附带连带责任;于某在事件发生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未尽监护责任,担任次要责任;并确定责任比例为:国电力公司70%,五金建材厂10%,于某20%。判决电力公司向于某支付1078543.2元,五金建材厂支付154077.6元,洩湖镇政府对五金建材厂所承担的损失负连带责任。电力公司、洩湖镇政府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2月23日,西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历经18年的诉讼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西安市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均被法院再审采纳,于某最终获得了其应有的赔偿,属于于某的正义得到了伸张,于某说“如果当年没有检察院给他抗诉,还不知道我现在是啥情况哩。”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院民行部副部长王小明对于某说:”我们也替你高兴啊,抓紧申请执行,如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我们还要进一步监督。”


那么问题来了

检察院民行部门到底是干什么的?

他们受理案件的范围又有哪些呢?

首先民行部全称是民事行政检察部

对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总的来说呢,民行部就是

“专治各种不服”!

主要的职能且听小编给你介绍吧!

对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找民行!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


认为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找民行!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认为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找民行!

如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而未向被执行人送达查封、扣押、冻结清单和裁定书;对登记财产的查封,未依法赴相关部门办理查封登记;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要求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相关款项,却未制作裁定书等都属于检察机关执行监督范围,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发现执行人员有怠于执行行为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更换办案人;发现执行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发现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找民行!

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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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民事处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民行部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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