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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臂青年终于露出了笑容

陕西检察 2020-10-17

“打了18年官司,在你们的监督下,终于赢了。太感谢你们了。”2018年3月1日上午,在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残疾青年于磊在家人的陪同下将一面“依法监督得公正  声张正义为人民”锦旗和感谢信送给民事检察处检察官姜少波时,激动得无以言表,灿烂的笑容让笼罩他多年的忧郁一扫而光。

厄运突然降临,让他猝不及防

一切都源于18年前的那场厄运。1999年12月31日,于磊随父母去亲戚家帮忙盖房。大人们在忙着干活时,于磊同村里几个孩子相互追逐到村外蓝田县洩湖镇五金建材厂(镇办企业,已停产多年,无人管护)门前玩耍。于磊从该厂厂门上未上锁的小门进入厂区,进去后,于磊先爬上高压电杆前的一颗小树上,接着顺树又翻爬到高压电杆上,顺着高压电杆向上又爬到了高压丝具下方的横担上。此时危险已经向他靠近。就在于磊右手抓在横担上的高压瓷瓶时,瞬间,他被10千伏的高压电击落在地,当场昏迷。不知过了多久,苏醒的于磊跑出五金建材厂,后被家人送往西安唐都医院救治。住院治疗33天后于磊出院,他的双臂因电击伤势严重,被从肩膀截肢。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于磊双上肢缺失,达到二级伤残。当时他才9岁,人生刚刚开始,厄运突然降临,让他猝不及防。整整三个月,他没有出家门。一个人默默承受着巨大的痛苦。

诉讼维权受阻,人生陷入阴霾

2000年2月20日,于磊父母将西安市供电局、蓝田县洩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洩湖镇政府)起诉至蓝田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于磊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假肢费共计人民币2834699.8元。同年9月19日蓝田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于磊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履行保护其人身安全之监护责任。由于其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洩湖镇五金建材厂作为用电企业,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次要责任。洩湖镇政府监督管理不力,承担连带责任。西安市供电局与于磊人身损害结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判决蓝田县洩湖镇五金建材厂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赔偿于磊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34605.20元之30%,即人民币10381.56元,洩湖镇人民政府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于磊家人不服,向西安市中院提出上诉。2001年4月12日,西安市中院驳回了他们的上诉,维持了原判。随后,于磊家人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再审,2003年6月9日,省高院驳回了他们的再审申请。官司接连失败,生活又陷入困窘,于磊的生活陷入长期的阴霾之中。

监督带来曙光,生活有了保障

万般无奈下,2014年于磊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西安市检察院审查后,将案件提请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错误适用侵权归责原则。于磊受伤害系高压电击导致,属特殊侵权诉讼。依照法律规定,致害人免责的唯一事由需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否则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原审判决却适用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认定本案责任人。判决认为于磊当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未尽到法定的监护义务,判决于磊的父母对其受伤致残负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责任,洩湖镇政府、五金建材厂承担30%责任,而西安市供电局与此案无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判决结果显失公平。另外,原审判决对于于磊诉请的护理费、假肢安装费未作处理,遗漏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在客观上造成严重残疾、无法自理的于磊后续治疗、护理无着落,生活一度陷入困境。

据此,2015年2月3日,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同年4月15日,省高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裁定,撤销了西安市中院及蓝田县法院的判决,将案件发回蓝田县法院重审。重审后,蓝田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重新确定了侵权责任分配,判决西安市供电局、于磊、洩湖镇五金建材厂分别承担70%、20%、10%的责任,洩湖镇政府对五金建材厂应赔偿之份额负连带责任,共赔偿于磊各类费用1232620.8元。宣判后,西安市供电局和洩湖镇政府不服,向西安市中院提起上诉,2018年2月23日,西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历时18年,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于磊等到了属于自己的公正,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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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处 

作者:闫党路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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