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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香检察】安知狱吏之贵乎--读《史记·绛侯周勃世家》有感

陕西检察 2020-10-17

安知狱吏之贵乎

《绛侯周勃世家》在《史记》中算不得名篇,传主绛侯周勃在刘邦赖以起家的沛县班底中也算不得要角儿,《高祖本纪》里面提到周勃的地方也就不过四处。周勃的祖先是卷(今河南省原阳西南)人,后来迁居到了沛县。他出身低微,“以织薄曲为生,常为人吹箫给丧事,材官引强”。织薄曲,大概就是用竹篾或者苇篾编织养蚕所用的一种容器。邻里有丧事,充当个吹鼓手的角色。再加上力气大,算是个能拉强弓的地方预备兵。

周勃跟从刘邦起兵,在楚汉争霸的风云变幻期间,所立的军功都是由于其身先士卒,不惜力,军事才能上并没有显露出多少让人赞叹观止的地方。等到大局已定,在平定臧荼、陈豨、卢绾叛乱时,才逐渐得以专任方面,赐爵列侯,官至太尉。刘邦对他这个老部下信任有加,说他“厚重少文,然安刘氏者必勃也”。后来诸吕作乱,周勃与刘氏少壮派一举铲除了诸吕,又与丞相陈平等迎立代王刘恒继位,即历史上的汉文帝。太史公对周勃的评价是“才能不过凡庸”,但对他铲除吕氏,使社会免除再次动荡的危险,还是充分肯定的,“(周)勃匡国家难,复之乎正,虽伊尹、周公何以加哉”。

文帝继位,周勃害怕功高震主,主动请求免除自己的职务。文帝就势应允,后又要求周勃也别在京城长安呆着了,回自己的封地绛县(今山西省侯马市东)颐养天年去吧。周勃回到绛县每不自安,只要是绛县所隶属的河东郡郡守、郡尉来绛县巡察工作,他都神经质地以为是朝廷要来诛杀他,所以“常被甲,令家人持兵(器)以见之”。这下子就有人以此为由告发他要谋反,于是被逮捕治罪。周勃非常恐惧,乱了方寸,不知道怎样为自己辩解。负责看守他的狱吏也开始欺凌侮辱他,周勃不得以,给狱吏送了千两黄金,狱吏这才给他出主意,让他“以公主为证”。这个公主就是汉文帝的女儿,周勃的长子周胜之娶公主为妻。又通过文帝的舅舅薄昭求告于文帝的母亲薄太后,才使事情有了转机,周勃得以赦免,恢复了爵位。当周勃从狱牢出来时,禁不住感慨万千,“吾尝将百万军,然安知狱吏之贵乎!”。

周勃的这句感慨,在《汉书》、《资治通鉴》中也都有记载,只是个别字句稍有出入。《史记·绛侯周勃世家》所列举的他一生的那些功名事业,放在二十四史里所记载的众多王侯将相行列里面,以现代的眼光看,也没有什么特别突出的地方,但他的这句感慨却很出名,因为一下子就道尽了古代狱政的腐败、黑暗与残酷,虽高官名爵亦不能免遭凌辱。郭嵩焘对这句话的评价是,“史公于此,盖有深痛”。吴汝纶也说,太史公是“亦借以自寓感叹”。司马迁当年因为替李陵辩护而下狱,并惨遭宫刑。他在《报任少卿书》中诉说自己“幽于圜墙(牢狱)之中”,“见狱吏则头抢地,视徒隶则心惕息”,何其痛彻。正因为有过这样的惨痛经历,太史公才能感同身受周勃当时的处境与心境,周勃的这句感叹才更加让人感到语绝沉痛。

顺便说一句,《绛侯周勃世家》其实是周勃与他的儿子條侯周亚夫的合传。汉文帝六年,匈奴大举入边,周亚夫备军细柳,军容整饬,门禁森严,深得文帝赏识。文帝临终时对景帝交待,“即有缓急,周亚夫真可任将兵”。后来七国之乱中,周亚夫果然不负众望,以太尉职领军平定了叛乱。但周亚夫的结局远不如他的父亲,依然是被诬告谋反,下廷尉狱,竟五日不食,呕血而死。

中国古代的典籍史册可谓是汗牛充栋,可是关于牢狱的实际管理状况、历史沿革等等情况,则缺乏系统的介绍、研究和论述,只散见于有关史籍里面零零碎碎的一些文字。大概儒家历来的社会理想是“必也使无讼乎”,认为老百姓爱打官司就算不得是善治的体现,那么牢狱更是等而下之了,是社会治理的“末”,甚至连“末”都算不上,是“末中之末”,绝非治理的首要和根本,因此实在没有关注与研究的必要。

就自己所掌握的资料,似乎直到清朝,才有桐城派三祖之一的方苞著就一篇《狱中杂记》,揭露出牢狱中种种骇人听闻的潜规则和陋习,尤其是狱吏上下其手,敲诈勒索,贪赃枉法的丑恶行径。方苞由于受戴名世《南山集》一案的牵连,被解到京城下刑部狱,在狱中被羁押了长达两年之久。他的《狱中杂记》便记述了自己在刑部狱中的所见所闻,可谓弥足珍贵,但并不是出于对狱政管理以及积弊的自觉系统研究。而且,受时代的局限,方苞对这些弊端也拿不出什么好的解决办法,甚至使人感觉牢狱之弊政是社会不得不承受的“恶”,是没有办法的事情,绝无改善的可能。君子若要自爱,只能如孟子所告诫的,“术不可不慎”,即选择职业不可不慎重,像“远庖厨”那样,远远地躲开那些“恶”就是了。

再后来,到了清光绪年间,才有了一部较为系统的狱政著作——《提牢备考》。这部书是当时的刑部提牢主事赵舒翘所著。刑部提牢主事一职相当于现在的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局长,但其职责主要是管理刑部直属的监狱,所以又类似于燕城监狱监狱长。作者赵舒翘是陕西西安人,为官有清誉。这部书的主要内容是将清以来的监狱规则、条例、章程进行编纂,严格说仍然称不上研究之作,但对我们了解古代,特别是有清一代的狱政管理还是有很大帮助的。不过要注意的是,赵舒翘所主管的刑部狱就是一百五十多年前(康熙末年)方苞写下《狱中杂记》的那个牢狱。同样一所牢狱,在方苞笔下弊政丛生,狱吏对押犯敲骨吸髓,无所不用其极;而在赵舒翘的《提牢备考》中,则其管理看似颇上轨道。难道清朝的狱政管理水平在一百五十年间有了质的提升?这恐怕不可能,但也不难理解,因为《提牢备考》大半内容属于规章制度汇编的性质,所以应然的成分就多了一些。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大半如此吧。

新中国的监管改造机关从本质上有别于古代的牢狱,这不仅从其性质上,而且从其法制、规范上讲,都不可同日而语。但也应该看到,前些年发生的一些监管事故,如“躲猫猫”事件等,曾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说明我们的监管改造工作还有这样那样的缺点与不足,还不能完全适应法治化进程的客观需要,还不能完全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文明执法的强烈呼吁。监管改造质量的提高,其主体责任是监管机关,但是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肩负着日常的法律监督职责,对此也是责无旁贷。所以,如果要做好对监管机关的日常法律监督,仅仅学好掌握好刑事法律是不够的,还要学习了解掌握狱政管理方面的知识,这样才能洞察监管改造中存在的各种隐蔽问题,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而这方面的学习,既要向实践学,也要向书本学;既要向国外的先进经验学,也要立足本国国情,向我们的历史学。这种学习,不仅是经验的总结,更是教训的汲取,要通过这样一反一正的学习,使我们执检人能够形成一种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通过我们的法律监督来提升国家监管改造的质量和水平,使每一个受到刑事限制和刑罚惩罚的人在刑事执行期间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不会发出周勃那样的感慨,“安知狱吏之贵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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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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