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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起县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5.08”当街持刀伤人案

陕西检察 2020-10-17

2018年5月8日下午17时许,吴起县迎宾街迎宾三巷路口处发生一起当街持刀伤人案,致一人死亡。吴起县公安局接警后,迅速抓捕并控制了犯罪嫌疑人。吴起县人民检察院得知情况后,该院党组高度重视,迅速启动重大敏感案件提前介入机制,要求院刑事检察部干警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目前,刑事检察部两名干警已参加了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及审讯工作,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检察官温馨提示广大网友:在案情没有经公安机关侦查清楚之前,请广大网民不要随意传播消息,更不要肆意制造和散布谣言。同时,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尊重受害人的隐私,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请大家不要随意散布有关血腥场面的视频和图片。

法律链接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法律链接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第一款罪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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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吴起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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