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基本农田内毁田挖砂 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判刑
近日,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出庭公诉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经审理,法院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经过
2013年1月份,被告人白某某借用陕西和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执照,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与蓝田县汤峪镇(原史家寨镇)孙家坡北村三组、孙家坡南村六组签订低产田改造协议。白某某作为实际承包人,非法在耕地内挖砂取料,从中牟利,共造成92.8亩耕地毁坏。经蓝田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毁坏的92.8亩耕地为基本农田。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鉴定,采挖砂石剥离的表土层与砂石混合堆积,破坏了土体构造及地形地貌,属于挖砂毁田破坏类型,严重毁坏种植条件,土地复垦难度极大。
被告人白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挖砂取料,数量较大,造成耕地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积极对土地进行了复耕,且系初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被告人白某某以低产田改造之名,行破坏国家耕地、谋取利益之实,其与村民签订的低产田改造协议,是以破坏耕地为代价的。在这里提醒广大公民,要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珍惜资源、保护环境,做一个守法的公民,切不要为了一己之利,改变土地用途,从而触犯法律。
来源: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文字:赵静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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