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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我们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脱管了

陕西检察 2020-10-17




   近日,宜川县看守所民警将一名社区服刑脱管人员李某某送往延安某监狱服刑。

事情是这样的:

检察官,我所发现我辖区李某某在社区服刑期间脱管一个多月了,经过多方查找都没有下落。



检察君眉头一皱,这事不简单,

都是有原因的!

  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了情况,并与司法工作人员一同前往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家里,与李的父母进行了沟通交流,了解了相关情况。

终于弄明白了案情

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93年4月21日,已婚,居住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某小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宜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考验期为二年。2017年5月2日宜川县司法局要求李某某到司法局和司法所录入指纹、更换定位终端,李某某没有按规定办理,5月4日所在司法所联系李某某到司法所进行了谈话教育,给予口头警告。同年6月6日至7月5日李某某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私自越界外出,期间不参加任何集体活动,脱管长达一个多月,我院立即作出对李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2017年9月14日,宜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书。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虽然李某某离缓刑考验期满不超过一个月,虽然李某某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自己不是故意脱离监管,而是为了躲避债务而脱离监管的,但是不管你的理由如何的充分,必将要接受法律的制裁,最终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经过网上追逃,终于将其抓获,送往延安某监狱执行刑罚。



检察官提醒您  


社区服刑虽然相对于在监管场所执行刑罚要自由,但是我们不能把这种自由理解为绝对自由,而是一种相对自由,每个社区服刑人员都应当牢记在这期间自己仍然是一名罪犯,只是执行刑罚的场所不同而已,在社区服刑期间,每个人都应当遵守纪律,牢记规章制度,做到不逾越界限,不跨越红线,认认真真的接受教育改造,向社会输出新鲜的血液,成为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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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刘翠翠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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