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检察官普法】:狗狗是真狗狗,可疫苗未必是真疫苗该怎么办?

陕西检察 2020-10-17

亲们

有没有觉得

随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不断发展

养宠物也成为了当下人们享受生活的一个具体表现

特别是养狗

泰迪、二哈等等

有人说:这是一种精神的寄托,是一种情感的体现。


好吧,作为狗狗一族,我们确实很萌

狗狗,作为人类的忠诚伙伴,其功能已不仅仅是看门、狩猎这么简单了。


狗狗所体现的价值更多的是一种陪伴。


小编住的县城小区里也有很多居民养狗。特别是夏季傍晚,成为了特定的遛狗时间。


好吧,言归正传

  

近日,在网上,某网友晒出某小区的一则温馨提示,一下子便火了,意思是希望大家出门遛狗,栓好狗绳。


原因很简单:因为狗是真狗,疫苗未必是真疫苗。


关于疫苗事件,小编和广大人民群众一样,也非常关注,而且作为吴起检察机关,我们也积极依法履职,对县域内的疫苗进行了及时的排查,消除了人民群众的忧患。

那么,当狗真的咬了人,

法律上是怎么处理的呢?

以最常见的情况来看,如果是饲养的狗造成了他人的损害,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也就是说,养狗之人对自己饲养的狗有看管义务,如果自己养的狗咬伤了他人,养狗的人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一些喜欢养烈性犬的爱狗人士,更需要注意,根据上述法律的第八十条规定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饲养烈性犬比如藏獒等,如果您的烈性犬伤害了他人,您就一定要进行赔偿,且其他任何理由都不能减免饲养人的责任。

而且若狗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达到了重伤以上的结果,养狗之人还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


大部分情况下狗咬伤人都是狗自身不受控制的行为,是动物饲养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存在过错。

那如果狗咬人是蓄意为之,

或者明知道狗咬人而不制止,

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

如果是故意利用狗去攻击他人,造成他人的损害,此时狗就相当于是故意伤害他人的工具,若造成他人轻伤二级以上的结果,就要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狗在咬人而养狗之人不制止,此时虽然一开始狗咬人的行为是不受控制的动物行为,但是饲养人应当要及时履行救助义务,阻止损害的进一步发生。


如果没有制止,就是明知道狗咬人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受伤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也是一种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若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结果,则需要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所以,所有的养狗人士,请您一定要把自己家的狗看好,这不仅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毕竟,疫苗未必是真疫苗,狗要咬人可是真咬啊!

那么,野狗谁来管?

同时,我们也可以在许多新闻报道中看到,一些城市地区的野狗也非常多,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造成了一定的隐患。遇到这些事情怎么办呢?


别急,当您遇到这些事情时,您可以先向负有责任的城管、公安等相关的执法部门反映,如果这些执法部门不闻不问,不履职,您可以向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部进行反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说是:野狗的存在,特别是野狗中存在着疯狗,携带各种感染性病毒,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对人民群众的公共出行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我们检察机关就有责任,也有义务,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法律硬性约束,要求相关执法部门积极履职,避免人民群众的公共出行安全受到威胁。


 大家都爱看

【学习贯彻大检察官研讨班精神】顺应大局实现平衡充分全面发展

检察官教你厘清猥亵、性骚扰、性侵等概念

【检察官普法】有关树木的那点事儿

【公益诉讼】紫阳县检察院与监察委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来源:吴起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冯博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shaanxijiancha

喜欢就关注我们吧!

趣味普法|权威发布|检察动态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