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昆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陕西检察 2020-10-17

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的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昆山市公安机关于当日对于海明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当即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检察机关认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1日


 大家都爱看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二审稿:缺席审判适用范围引热议

【公益诉讼】黄陵县检察院深入桥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调研石油开采污染情况

【理论研究】抓住机遇 统筹实施 扎实推进智慧检务工作创新发展

【以案说法】“钻钱眼儿”动歪脑筋 骗人钱财终被抓

陕西省检察系统领导干部综合能力提升研修班在北京大学举行

安康检察机关12309检察服务中心和公益诉讼办案协调指挥中心正式揭牌

各位美女,《女性乘车安全指南》了解一下?

来源:正义网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shaanxijiancha

喜欢就关注我们吧!

趣味普法|权威发布|检察动态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