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案说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法律责任
本期说案说法,由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霞,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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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 情 回 放
问:“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社会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您能结合具体案例讲解一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法律责任吗?
李霞检察官
好的。近年来,为了回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热切期待,中央提出要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相关法律法规也加重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广东省史某从洪某处购进假盐35箱,在其经营的“粮油批发部”内销售给不特定多数消费者。2016年5月,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史某、洪某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史某、洪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4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会就史某、洪某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史某、洪某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4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参加了诉讼并发表支持起诉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是适格原告,根据《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02
法 理 分 析
问:本案中两被告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又被消费者委员会起诉承担了民事责任,能否对此进行解析?
李霞检察官
关于被告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销售者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在刑事诉讼已经追究两被告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再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关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本案中,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作为原告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3关于惩罚性赔偿金。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主张退还价款和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03
检 察 官 建 议
问: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哪些建议?
李霞检察官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来说,尚德守法、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才是立业之本。
0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执行食品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02
把好食品安全质量关。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追溯等制度体系,加强食品生产与流通各环节的全过程监控,完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03
主动接受监督,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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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高新检察室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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