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他承诺了什么就让检察官决定不起诉?
孔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45条第2款,涉嫌滥伐林木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并与林业部门签订了《生态修复承诺书》,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不予起诉。
"在林业部门、森林公安、村组干部的见证下,佛坪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孔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公开宣告。
2016年11月,孔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自留山内砍伐树木200株共12.679立方米。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认为孔某某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如果只是一诉了之,被破坏的生态依旧难以恢复,遂决定依法启动“补植复绿”机制。
在审查过程中,检察官详细核实了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并依法告知了孔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充分听取其辩解。当检察官问及是否愿意“补植复绿”时,孔某某连声表示:“我上学少、文化低,以为自己的山林砍了没啥,犯了法都不知道。都怪我不懂法,我非常愿意在我砍树的地方重新栽种树木,保证修复好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承办检察官随即与当地林业部门联系,要求林业部门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评估,并与其签订《生态修复承诺书》。鉴于犯罪嫌疑人孔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弥补过失,他表示愿意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作出了适时补种适合当地生长的树木,种植的完成时间、成活率等复绿承诺。据此,检察官决定对其不起诉。
今年3月,佛坪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制定出台了《“补植复绿”工作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案件,鼓励涉案当事人就地修复或自愿缴纳修复金雇请修复,当无法就地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时,责令其到林业部门指定区域补种法定数量的树木。对于诉前修复生态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是该办法实施后的第一案。
在今后的工作中佛坪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探索新思路、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及生态修复、生态补偿机制,努力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实现惩处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双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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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坪县人民检察院
文字:刘娟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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