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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特辑】天上不会掉“月饼” 掉下的可能是陷阱

陕西检察 2020-10-17

中秋节又称月夕、秋节、仲秋节、八月节、八月会、追月节、玩月节、拜月节、女儿节或团圆节。中秋节自古便有祭月、赏月、拜月、吃月饼、赏桂花、饮桂花酒等习俗。说起中秋节,浮现在你脑海中的第一个画面是哪个呢?是好吃的月饼还是与家人其乐融融的画面?

但今天小编要和你讨论的可不是如何过中秋节,而是送你一份中秋节防骗手册。毕竟你的休息时间有可能正好是骗子的 “工作时间”。

骗术一

冒充“朋友”的祝贺短信骗取钱财

成功指数★★★

骗子冒充是受害人的亲朋好友,在给受害人发送祝福短信的同时,以“手头紧”“出意外”急用钱为由,请求受害人帮忙,让其把钱打到指定账户。

检察官提醒

不要轻信亲朋好友发的短信、微信。如果收到转账汇款的请求,一定要核实对方身份后再打款。

骗术二

冒充“快递员”送月饼骗取“快递费”

成功指数★★★★                 

中秋节到了,很多人都会网购月饼送给远在他方的亲朋好友。这时候骗子就会抓住机会,趁虚而入,冒充快递人员,送“货”上门,并向受害人索取“快递费”。然而,等到受害人打开快递会发现只是一个空盒子。

检察官提醒

收到货物后一定要先验货后付款,最好是与寄件人确认过后再付款。再说了,当今社会,绝大部分商品都是包邮的,很少存在要收货人付快递费的情况。小心可不要再上当咯。

骗术三

利用木马程序盗取受害人信息

成功指数★★★★★

骗子会以“中秋送祝福”“送中秋大礼包”等形式,向受害人发送木马链接,通过木马病毒或诱导用户填写信息等方式,获取受害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而盗取受害人的账户资金。

检察官提醒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随便接收陌生人发来的文件,更不要轻易点开短信、微信等信息中的链接。毕竟不求回报给你发节日礼包的多半是你的父母及家人。

骗术四

你吃的可能是假月饼

成功指数★★★★★★

一些无良商家以假乱真,将一些普通月饼包装成一些知名品牌的月饼,更有一些黑作坊专门收购过期月饼,将这些月饼回炉再造,转手再卖给消费者。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消费者如果发现自己购买的月饼是普通月饼包装而成的,那么就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消费者如果发现自己购买的月饼是过期月饼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赔偿损失,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检察官提醒

选购月饼不要轻信朋友圈广告,应到月饼专卖店、官方旗舰店或大型商场等正规渠道购买。购买月饼的小票也应保留好,万一购买的月饼有问题,需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也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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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延长县人民检察院

文字:白荣荣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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