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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捕诉合一能否有效规制“以捕代侦”?

陕西检察 2020-10-17



无论是风里,还是在雨里,我都在这里守候着你~

2018年8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开始“捕诉合一”试点改革,我作为原公诉部的员额检察官,被组合到负责办理涉财类犯罪的第二办案团队。实行捕诉合一的办案模式一个月,我共办理批捕案件4件5人,均已批捕;办理公诉案件6件9人,起诉3件3人,其他3件6人正在审查当中。

捕诉合一新旧案件交织的过度期,工作紧张而忙碌,但却有条不紊,因为我们有一个清晰而坚定的方向。

我受理的第一起捕诉合一案件,是公安机关报捕的涉嫌合同诈骗罪、诉讼欺诈罪案件。拿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审阅案卷发现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于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汇报部长后以“诉讼化”审查的方式召开了“审查逮捕听证会”,邀请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参加会议,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沟通,在此基础上召开了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最终以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且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意见书》,提出11条继续侦查意见,并得到采纳,我对捕后的跟踪监督工作进行了安排,加强侦查的指导和引导,确保该案的顺利起诉。

作为一名从事刑事检察业务十余年的员额检察官,一个月的办案实践,令我感触良多,我认为捕诉合一是刑事检察业务提质增效的现实需要,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的客观需要和现实选择,特别是能够有效规制目前侦查机关普遍存在的“以捕代侦”问题。

以往“捕诉分离”的办案模式下,侦查监督部门办案检察官审查案件尺度较为宽松,对一些应当批捕但存在证据瑕疵的案件,作出逮捕决定后的跟踪监督缺乏动力,认为是公诉部门的工作,而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司法责任制对逮捕后的司法责任主要由作出逮捕检察官承担,加之反贪反渎转隶后对侦查机关监督的刚性不足,从而导致侦查机关对捕后案件的继续侦查工作心存懈怠,“以捕代侦”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极为突出,给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带来极大困扰。

捕诉合一

能够有效保证捕后证据的补正、补齐、补强

由于捕诉合一,自己批捕的案子都希望能够顺利起诉,因此在批捕环节就会对案件的证据进行严格、细致、全面的审查,发现案件中有些笔录没有讯问人签字、同一时间办案人员出现在两份笔录中、提取的证据没有提取时间与人员的签字等证据瑕疵,在批捕环节就提出来,排除非法证据,对有瑕疵的证据进行补正,达到公诉的标准。

捕诉合一

能够有效加强对侦查的指导和引导

捕诉合一的办案模式,会使案件的承办人责任心明显增强,在批捕环节,就以公诉的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查案件,就要及时与侦查人员联系,对于侦查中定的罪名是否恰当,要查清哪些事实、收集哪些证据、注意哪些取证规范,提出继续侦查意见,引导侦查人员收集并固定证据。比如很多证据如监控录像,目击证人的证言等证据具有时效性,及时提取、固定,就能保证案件质量。

捕诉合一

能够有效缩短审查案件时限

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同一检察官办理,那么在批捕阶段办案人已经基本熟悉案情,也了解了案件情况,到了审查起诉时只要对改变了的部分事实及继续侦查取得的证据进行审核,避免再一次对全案进行审查,也减少补充侦查的次数。此外,对于报捕时就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不再需要继续补充侦查的,在作出批捕时就可以提起公诉。这将大大提高诉讼效率,有效缩短审查案件的期限,减少犯罪嫌疑人羁押时间,从而改善在押人员的人权状况。

笔者认为,捕诉合一是逮捕权和公诉权的“双剑合璧”,权力架构更为完整,检察官的责权更为明晰,兼顾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确保了刑事检察监督一以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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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文字:黄丽娜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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