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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暴力”讨债 “寻衅滋事”终被捕

陕西检察 20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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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赌博中赢取二百多万元“债务”,后多次采取“软暴力”手段寻衅滋事讨要赌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被害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近日,乾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罗信某、王某、罗卫某、罗某辉、罗某雄、赵某飞6人依法批准逮捕。


2014年,被害人张某光与嫌疑人罗信某等人参与赌博,张某光输掉300余万元现金,尚欠罗信某210万元赌债。

罗信某为催讨赌债,从2015年至2016年,多次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王某、罗卫某、罗某辉、罗某雄、赵某飞等多人至被害人张某光经营的宾馆、停车场、居住的咸阳某小区以及被害人老家,采取大喇叭喊叫辱骂、喷字、堵门、跟踪、打横幅等方式进行逼债,致使宾馆、停车场无法正常营业,小区部分居民生活受到影响,被害人家属无法正常生活。



受害人及群众多次报警,公安机关对以上嫌疑人进行批准教育制止,并处以罚款,但罗信某等人恣意妄为,继续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扰乱受害人及其部分居民的的正常生活。

公安机关对上述嫌疑人依法提请批准逮捕,近日,乾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6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有以上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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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乾县人民检察院

制作:王喆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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