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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那些经常被用错的“法律术语”

陕西检察 20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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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一些常见的词语也会出现误解误用的情况,更不用说那些人们并不太熟悉的法律术语了,即使是一些很基础的法律术语,也经常会让人们产生误解。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那些最常见也最容易让人误解的“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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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



“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含义各有不同,不能混淆和替代。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行使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可分为三种类型:法人营利、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法人”非“人”(自然人),但它在民事法律中与身为自然人的公民同属民事主体。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人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比如,某市政府的市长,某公安局的局长,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某厂的厂长、总经理,某学校的校长等。

“法人代表”是指经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人行使某种特定职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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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  被告   被告人  罪犯



“被告”与“被告人”,表面上看来,都是处于法庭“被告”席上的人。但是,这两个称谓分别属于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范畴,是绝对不能混淆和相互替代的。“被告”是民事诉讼法律概念,是民事案件中与“原告”相对应的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被告”与“原告”双方都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被告人”属刑事诉讼法律概念。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同一人在不同阶段的不同称谓。在刑事侦查至提起公诉前,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将都称其为“犯罪嫌疑人”。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起,即检察院向法院递交的起诉书上,开始将其称为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时也叫“被告人”。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的一方为公诉人即检察院,另一方即犯罪嫌疑人,应当称为“被告人”,而不能称为“被告”,因为“被告”是民事诉讼法律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即使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在法院对其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也不能称之为“罪犯”,而只能称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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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  询问



“询问”、“讯问”的对象不同

“讯问”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即因涉嫌犯罪已经被立案侦查的对象;询问的对象是证人、被害人、知情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讯问”的场所不同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询问地点作出了明确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所以,检察机关询问的地点即被询问人所在的单位、被询问人的住处、被询问人提出的地点、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进行。

但是关于讯问的地点,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移送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这里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移送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地点是要求在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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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延安市人民检察院

文字:白荣荣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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