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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侦捕衔接提效率,公检合力使扫黑除恶更精准

陕西检察 20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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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有效打击乾县黑恶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乾县人民检察院和乾县公安局经过研究,联合制定并通过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侦捕工作衔接办法》。

第一条【依据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有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与公安机关实现无缝对接,形成打击合力,建立惩治黑恶势力犯罪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及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侦捕工作衔接办法。

第二条【重点范围】

01

农村地区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以各种名义在征地租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02

强占各类农贸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行霸”“高霸”等黑恶势力。

03

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竟标、强迫交易、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04

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高利贷非法讨债及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或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恶势力。

05

在乡村、城效、居民社区、娱乐场所,有组织地从事涉“黄、赌、毒、枪”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06

对矿产资源进行私挖滥采违法行为,以及在滩涂养殖中因划地为界、码头“扒皮”等行为滋生的“矿霸”、“渔霸”等流氓恶势力。

07

由黑恶势力操控的黑导游及其引发的强买强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08

职业赌博或长期在赌场场所打水放账,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非法讨要债务或成立专业讨债公司的恶势力。

09

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势力,尤其是针对那些“大法不犯,小法不断”被公安机关多次处理的小混混、小地痞等违法人员。

10

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高利贷、校园贷、套路贷等活动,以及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恶势力。

第三条【主要罪名】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非法经营,非法拘禁,妨害公务,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组织、强迫卖淫,开设赌场、赌博等。

第四条【联络员机制】

确定专人联络制度,全面负责信息及时通报和侦捕衔接工作。

第五条【信息通报】

公安局受理涉黑涉恶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将案件来源、案件基本情况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告知,侦查监督部应指派专人全程定期跟踪了解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工作台账】

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办案单位应建立专门工作台帐,将受理案件基本情况、嫌疑人信息登记在册,注意案件串并研判,对相关联、相类似案件及时进行同一性(同类性)比对分析,深挖犯罪,确保专项斗争打击力度和效果。

第七条【风险评估】

所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应当进行风险评估预警,对存在各类风险案件,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制定个案风险应对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八条【立案监督】

检察院侦查监督部对公安局存在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检察院应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局应在三日内书面说明理由。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局立案或撤案。公安局接到通知后无异议的,应当立即立案或撤案。并将立(撤)案决定书送达检察院。对通知立案或撤案有异议的提请复议、复核。

第九条【提前介入】

公安局对复杂、疑难案件,可以邀请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检察院侦查监督部应该指派检察官及时介入,提供侦查意见或建议。检察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介入公安局侦查活动。检察院提出的侦查意见或建议,公安局侦查时应当进行考虑。

第十条【介入时间】

一般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原则上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三日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七日前介入。

第十一条【介入人员】

由检察院侦查监督部入额检察官提前介入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原介入检察官负责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审查批准逮捕。

第十二条【介入职责】

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提前介入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主要职责:

(一)确定案件是否具有涉黑涉恶性质,对案件事实、定性、法律适用以及侦查方向等重点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对证据的收集、固定提出建议;

(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介入要求】

介入检察官坚持法定标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准确识别案件,不人为降低或拔高标准,基本完成证据的审查,案件事实、性质的认定,客观审慎发表建议和意见。对存有争议的复杂疑难案件,介入检察官不得随意发表意见,应向主管检察长汇报,经研究后方可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联席会议】

对重大疑难复杂黑恶案件,公安局与检察院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法院参与,就黑恶势力性质、认定标准、证据要求等进行交流探讨。

第十五条【提捕时间】

一般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原则上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批准逮捕;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黑恶势力案件原则上拘留后十五日内提请批准逮捕。

第十六条【审查期限】

对犯罪事实清楚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审查逮捕决定。对涉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的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七条【审查要求】

坚持法定标准,依法办案。应当注意串并研判,深挖彻查,不能就案办案。办案人应做到期限缩短,程序不减,坚持逢案必讯,逢辩必听。

第十八条【限时补充】

在审查逮捕期间,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的关键性证据,应及时向公安局发《限时补充证据通知书》,公安局应当根据补充证据通知书要求,在限定时间内完成补充证据并移送检察院。

第十九条【纠正漏捕】

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而公安局未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要求公安局进行原因说明。公安局应当对未提捕的原因进行说明。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应及时采取追逃措施。抓获的在逃人员,应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批准逮捕。

第二十条【引导补侦】

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需要继续完善取证的,检察院应当制作《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院应制作《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还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应当体现针对性、可能性和必要性。

第二十一条【补充证据】

公安局接到《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或《补充侦查提纲》,应当及时侦查取证,完善相关证据,对符合逮捕条件的及时重新提请批准逮捕。案件既未重新提捕,又未移送审查起诉或撤销案件的,公安局应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说明案件办理情况及后续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跟踪监督】

检察院侦查监督部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纠正漏捕的嫌疑人、监督公安机关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立案或撤案的案件,应当建立工作台帐,定期跟踪监督,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二个月后案件无进展的,向公安机关发催办函。发现公安机关存在违法行为的,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改正。公安局对检察院的纠正违法,应当立即改正,并在三日内书面将整改情况送达检察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乾县检察院会同乾县公安局共同解释,如该办法与上级新的文件规定不一致时,应遵上级新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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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乾县人民检察院

图文:王喆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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