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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检察长介入引导侦查涉恶案件

陕西检察 2020-10-17

日前,平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猛提前介入引导平利县公安局侦办的一起涉恶案件,对案件的办理进度及取证方向提出明确要求和具体意见,这也是员额制领导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一个缩影。

     今年8月,平利县境内发生一起因索要“套路贷”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5名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并报请批捕。在审查时发现,卷内证据显示犯罪嫌疑人在岚皋、汉阴等地同样存在通过虚高借贷数额向被害人发放贷款,扣除所谓的“家访费”后,采取滋扰、纠缠等方式索要“逾期费”、“出差费”等行为。并且5人长期固定纠集在一起,涉及3起以上违法犯罪事实,具有明显的“涉恶”表现。批捕后,遂制作了《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对下一步的取证提出具体的意见。


陈猛等人先行查看了捕后取证情况,在听取侦查情况汇报后,围绕下一步取证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加大追捕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将涉案的刘某某、汪某某传讯到案,锁定犯罪事实;二是深挖犯罪线索。通过分析涉案资金的来源、去向,涉案账户的银行流水明细,应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漏罪、漏犯;三是强化“破网打伞”。在办案同时,应查清是否有公职人员、领导干部为长期实施“套路贷”提供非法保护,是否有公职人员入股分红等情形;四是注意搜集公职人员有没有失职渎职行为。犯罪嫌疑人长期采取违法犯罪行为催收“套路贷”,有被害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以及向法院起诉的情形,应当核实相关问题的处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果涉及违纪违法,应将线索及时移送。

     公安机关负责人表示,将严格按照检察机关提出的补查意见完善固定证据,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确保该案顺利起诉、交付审判。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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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房产、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被害人的房产。

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3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

检察官

温馨提示

在有相关资金需求时,一定要选择手续完备、证照齐全的正规公司进行,在签订相关合同前要注意多方核查对方经营资质等营业状况和涉诉情况。即使不幸陷入“套路贷”骗局,也要注意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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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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