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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警示教育从“点”发力

陕西检察 2020-10-17

     

“你们在这儿建个警示教育点太好了,这是我们的水源保护地,今后我们不用担心水源被污染了”一位村民握着检察官的手高兴的说着。


这是怎么回事呢?话还要从一份检察建议说起。2017年1月,平利县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干警在下乡摸排案件线索的时候发现,在平利县城唯一饮用水水源地建有一个游泳池。办案人员不禁思考,在水源地能建泳池吗?规划建设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了吗?泳池投入使用了吗?一连串的问号在检察官的脑海里出现。随即,将该线索向院领导汇报,征得同意后,民行部门即对该线索展开调查,原来是某村委会看着此地风景优美,水质清澈,特别适合夏天避暑,为增加全村收入,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在此地修建了泳池。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后,即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行职责拆除游泳池。由于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全面履职,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拆除该游泳池,确保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目前,原本修建的游泳池已被拆除,并建成水源湿地保护区,被破坏的土地得到恢复治理,水源地受到了保护。


整改前



整改后


饮用水安全是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基本条件,涉及千家万户,关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确保饮水安全的首要任务,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不仅保护了饮用水源安全,而且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办案效果,平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该水源保护地建立公益诉讼警示教育点,以期达到“警示、教育、预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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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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