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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假材料换真贷款?男子犯骗取贷款罪获刑

陕西检察 2020-10-17



目前,贷款诈骗罪已明确写入刑法,伪造材料及其他造假行为将触犯刑法并判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是自己的千万不要动歪脑筋,否则,可能会因为一时糊涂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王某与梁某、赵某、张某四人作为联保体与西安某银行签订合同,贷款460万元。


王某为获得授信额度从而获得相应贷款,在向银行递交相关申请资料时,伪造了装修合同、房产车辆用于证明其财力,后又立即将房产车辆转卖并向银行隐瞒。



2013年8月6日,王某由此取得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王某并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且失去联系。


2016年,该银行因此提起民事诉讼,法院遂判决梁某、赵某、张某等其他联保体成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梁某、赵某、张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2013年初,王某在申请贷款之前,已经因房产销售纠纷拖欠多人巨额债务无法偿还,并因合同诈骗罪被相关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之后所取得的银行贷款均用于偿还上述案件中被害人的欠款。


2017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归案。

本案中

王某在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虚构贷款理由骗取贷款,在骗取贷款过程中,王某编造虚假的贷款理由,伪造财力证明,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什么是贷款诈骗罪呢?

检察官普法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的诈骗形式为(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承办人意见:

犯罪嫌疑人王某,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构成贷款诈骗罪。

近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将对其提起公诉。


涨知识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根本区别在于贷款诈骗罪中,行为人对于犯罪所指向的贷款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骗取贷款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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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文字:焦毅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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