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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玻璃”兄弟情

陕西检察 2020-10-18


小涛和小张是在“西漂”中认识的朋友,俩人爱吃吃喝喝吹牛皮,也经常打打闹闹逛大街。


案情连线


2018年8月下旬,小张联系小涛出去逛,中午喝多了便一起来到小涛家中休息。两人一觉睡醒居然已经是凌晨了。小张感到有些饿,便独自下楼买吃的。回到屋内后,发现小涛仍在熟睡,便心生歹念,走到小涛床边,拿走了他放在枕头边的一部OPPO手机和钱包里的1400元现金。



小涛一觉醒来,发现兄弟和手机、钱都没了,便急忙到派出所报案。


警方很快锁定了嫌疑人。近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小张。

以  案  释  法  小  课  堂



什么是入户盗窃?什么是户?

入户盗窃: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进入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


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



小张是小涛带进家里的,拿走了东西算入室盗窃吗?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由于小张是由小涛带进屋内,属于合法入户,不符合入户盗窃“非法进入”的构成要素,因此,不构成入室盗窃罪。



既然小张不构成入户盗窃,那为什么又是盗窃罪呢?

小张以为非法占有为目的,拿走了小涛放在枕头边的OPPO手机和1400元现金,被盗手机经过价格鉴定为2899元,盗窃数额达到了普通盗窃的数额,所以认定为一般盗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构成盗窃罪。

需要注意的是:

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实施盗窃的,即使非法进入住宅时没有盗窃的故意,也应该认定为盗窃罪。例如,为了实施诈骗行为而入户,因诈骗未得逞而乘机实施盗窃行为的,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即使不是以实施犯罪为目的,只是以实施一般违法行为为目的入户,入户后实施盗窃行为的,也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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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文字:赵燕妮 陈栋昇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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