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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陕检君带您一起解读《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里那些“专业名词”

陕西检察 2020-10-18

1月29日上午

杨春雷检察长代表省检察院向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作了工作报告。报告从坚持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推进平安陕西建设;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着眼新时代检察事业发展需求,打造过硬检察队伍五个方面回顾了过去一年的检察工作,受到与会代表的高度关注。报告里提到了很多专业名词和用语,陕检君这就带您一起解读一下这些“高大上”的专业名词吧!

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益诉讼

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前检察建议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8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财产刑执行检察

根据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财产刑执行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司法责任制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检察机关要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捕诉一体

检察机关适应检察权结构调整,按照案件类型组建刑事办案机构,由同一刑事办案机构专门负责办理一类或几类刑事案件,由同一办案组或检察官全过程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工作,以及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等。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这“三个规定”分别是:中办、国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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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宣传处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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